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对于土地确权外的地如何处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而确权外的地,可能指的是未确权或存在争议的土地。针对这类土地,处理方式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土地确权外的地处理原则
1. 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这是处理土地争议的首选方式,鼓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解决争议。
2. 政府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而言,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 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土地争议的法律手段。
2)土地确权外的地具体处理办法
1. 保持现状: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是为了避免争议进一步升级,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申请确权:对于未确权但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明确土地权属。
3. 依法承包: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明确土地使用权。
土地确权外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诉讼。同时,应保持土地利用现状不变,并依法申请确权或承包。
法律分析:
土地确权后如果有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确权多余土地的处理是:
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村民因继承取得的,不在此限。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杨某某承包经营户与杨某某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争议的两处承包地(其中一处位于新苏村××队“外里”,面积约为0.6亩,另一处位于新苏村××队“下设”,面积约为0.6亩)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享有。
由于原告户人数变多,且家中原有承包地较少,不能满足家庭生产经营,便自愿承包经营被告调出的约1.2亩土地(即本案争议的两处承包地),后双方通过第三人与地苏镇新苏村民委员会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变更为1.66亩。
原告杨某某承包经营户享有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下设”0.6亩(东邻杨任红旱地,西邻潘惠清旱地,南邻其他生产队旱地,北邻小溪)、“外里”0.6亩(东邻韦某某荣旱地,西邻马克新旱地,南邻地苏河,北邻小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包经营户负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镇泡子村村民委员会、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泡子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返还新增耕地(账外地7.47亩);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支付2020年、2021年两年的土地承包费597.6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泡子村委会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支付2020年、2021年两年的土地承包费520.80元;
2.由被告赵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0年和2021年,赵某某每年耕种新增地(账外地)7.47亩,因其耕种的7.47亩土地属村集体资源,收益应归集体所有,原告按照黑组发【2017】6号文件、牡组通字【2018】11号文件、海组通字【2018】7号文件、海镇发【2018】23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确权账外地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多次通知被告交纳耕种账外地的承包费,每年298.8元(每亩40元标准)。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镇泡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52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黄某某土地承包户、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双合旺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黄某某土地承包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位于克什××乡××德勒沁组新地(又名新地沟门)三块土地具体四至详见附图原告依法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
依法确认涉案土地承包占地补偿款归原告所有;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约于1980年分产到户时原告通过合法方式依法取得位于克什××乡××德勒沁组两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收益至今,并与第三人克旗红山子乡天太永某某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现因高速占地涉案部分占地款与被告出现异议,故诉至贵院,请求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原告黄某某土地承包户对位于克什××乡××德勒沁组新地(又名新地沟门)三块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具体位置以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为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双合旺村民委员会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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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问题怎么解决,土地确权咋回事
内容投稿:朱晓
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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