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农村户口能享受征地补偿吗,征收土地有户没有承包地的人可以分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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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以及其他非典型不动产侵权相关的行政、民事纠纷,涉及私房、公房、商铺、厂房、农村宅基地、耕地等等。

持有农村户口能享受征地补偿吗,征收土地有户没有承包地的人可以分补偿款吗

一、征收土地有户没有承包地的人可以分补偿款吗

农村户口没有承包地的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分配征地补偿款。具体分析如下:

1)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 成员资格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成员资格的认定通常考虑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户口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等因素。

2. 无承包地成员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使没有承包地,也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2)特殊情况下的分配

1. 集体合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具体方案。这类方案若经过法定程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方案执行。例如,若方案规定按成员资格平均分配,那么无地的农民也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 土地来源特殊性:对于特定农户开垦的荒地等特殊情况的土地,若当初开垦时有相关补偿分配方式的约定,补偿分配可能会遵循该约定。

3)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等,并指出具体的分配方式和比例需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这确保了农民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2. 救济途径:若农民认为自身应得的土地补偿费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申请政府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户口迁出农村后征地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

1、土地确权之前将户口迁出的农民,这一类农民将户口迁出之后,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将会被集体收回,如果在农村还有房屋,土地征收则能够获得房屋的补偿,如果房屋倒塌宅基地被收回,则不能够获取补贴。2、土地确权之后将户口迁出的农民,这种情况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选择了进城落户退出土地获得补偿,退出土地之后,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了,农民则不能够获得征地补偿;还有一部分是没有退出土地,这一部分农民经过土地确权有相关的土地权益证明,则能够与农村居民一样享受到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三、是农村户口拆迁补偿吗?

是农村户口拆迁的时候可以享受补偿。

农村拆迁按户口与产权面积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当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进行分配。

农村拆迁无户口的应认定为不具备该村的村民资格,不能享受该村村民的拆迁待遇。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地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邓某某、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在分配集体收益土地征收款给予原告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份额(20,23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11月被告对土地征收款进行了分配,按人口每人平均分款20,233元,分款时,被告以原告母亲婚嫁为由,拒不分款给原告,原告母亲虽与部队军人结了婚,户口随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部队没有安排工作,而原告户口不准到部队落户,原告的生活来源主要靠原告母亲承包地为生活来源,现土地、林地被政府征收了,原告尚在读书,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而户口一直在被告组里,应当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同份额征地补偿款。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53元,由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100元,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上给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份额。

何瑾煊与新兴县东成镇东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500元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原告依法应获得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但被告却迟迟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给原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新兴县东成镇东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4500元给原告何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唐某某、黎某某等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新田村王家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唐某某、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立即补发给二原告唐某某、黎某某2019年应分得每人47000元,共计人民币玖万肆仟元(¥94000.00元);

2.请判决就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新田村王家组的土地款,原告唐某某、黎某某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分配待遇;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唐某某自生下就与父亲唐某某、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户口一直在王家组从未迁出过,承包田在父亲的责任田内,交纳了农业税,交纳了社会养老基金,享受了国家拆迁人口17万元的待遇,在2019年组里居民每人分得47000元,王家组拒不分给原告唐某某,原告多次要求分给土地款,组里拒不分。

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新田村王家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某某、黎某某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共计94000元(以94000元为限,具体金额待执行时与同类案件一并计算),就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新田村王家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告唐某某、黎某某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待遇。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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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持有农村户口能享受征地补偿吗北京,农村户口,有地,可以享农村政策吗?

内容投稿:苗惠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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