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疑难维权案件。
非本村农村集体成员承包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能否获得补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归实际投入人所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1. 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补偿费主要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非本村集体成员一般不直接参与此部分补偿的分配。
2. 安置补助费: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非本村集体成员若不属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范畴,则不享受此部分补偿。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 实际情况:若非本村集体成员在承包地上有合法的地上附着物或青苗,如种植的农作物、建设的设施等,他们有权就这部分获得补偿。
3)特殊情况与合同约定
▷ 特殊情况:如果非本村集体成员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承包地上进行了大量投入或改良,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通过村集体内部协商或承包合同获得适当补偿。
▷ 合同约定:若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分析:
农村家庭承包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其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法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土地征收有补偿。
依据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还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应按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同时要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周某某、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凤南土楼村民委员会砖某某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但被告却以2018年出具的《厦门市凤南农场土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案》直接认为原告周某某不符合被告土地补偿款发放条件,据此,认为原告不能享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待遇,不分配给原告土地补偿款。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凤南土楼村民委员会砖某某第六村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凤南土楼村民委员会砖某某第六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000元。
✎许某某、叶某某1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许某某、叶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85400元(每人42700元*2人=85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综上,二原告认为:
原告许某某自出生之日就原始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虽因婚姻关系户口短暂迁出被告处,但并未在其他村享受过征地补偿等相关待遇。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镇××土楼村桥上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某某、叶某某1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54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凤南土楼村桥上村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刘某某、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5年与被告村民苏某某结婚,于2015年3月11日将户籍由出生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迁入被告处,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厝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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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征收可以得到补偿吗,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程序
内容投稿:贺辰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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