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承包地时,确实有补偿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国家征收承包地的补偿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补偿的具体内容
1. 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 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补偿的支付与分配
1. 支付:国家征收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各项补偿费用。
2. 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
国家征收承包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补偿费用的支付和分配都应依法进行,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的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所有权遵循同样的原则,以实现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平保护。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采用区片综合价或者年产值标准,今后则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宜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评估投入成本、运营成本、预期收益等多项要素的基础上,核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所有权中所占的比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所有人按核定比例分别受偿,承包人如已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利益应在核定比例内扣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尹某某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金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原告于2002年结婚嫁到本村并落户到本村,当时没有分到承包地,2008年原告离婚户口—直在本村,现双塔区工业园区征占荒地82.852亩:
补偿费5,302,528元,人均分配18,347元,原告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得到该项补偿款,被告无故不发放补偿款剥夺了原告的合法公民权益,原告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合法公民,理应享受国家和政府政策待遇,而被告违背法律规定及政府文件精神,对原告构成侵权行为,为此,原告为确保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立即给付上述占地补偿款。
案件受理费129元(原告尹某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被告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尹某某给付土地补偿款18347元。
✎杨某某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曹家口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征地补偿费82000元整;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1日路北区国土分局发布征地公告,征用我村用于建设朝阳道的土地,公告中每亩按贰拾叁万捌仟柒佰元238700元进行补偿,此补偿费用拨到村委会,由村委会进行发放,我所承包经营的小果树地,宽度是12米,承包合同的亩数是1.656亩,因这次占地只占7米还剩5米,因而占地面积是0.966亩按规定补偿费应该是230584元,而村委会只给了148584元还差82000元,村委会在补偿中以各种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理由苛扣补偿费,不按承包合同的亩数,和国家对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更不接受其他村委的意见和建议,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诉至本院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曹家口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原告杨某某小果树地0.966亩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80136元,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21元,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曹家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04元。
✎任书某某、绥中县范家乡钓鱼石村石门西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任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被征占土地补偿款壹拾捌万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
原告认为:
自己当年为使非耕地变为耕地付出巨大投入和代价,且承包期还有9年未到期,存在投资损失和未到期的9年承包收益损失,作为每亩5.5万元的耕地补偿款,被告不应全部占有,至少应给付原告18万元,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任书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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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征收土地承包金额,承包土地征收补偿
内容投稿:褚杰一
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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