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土地承包权能转让。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 转让条件与程序
▷ 条件:承包方需经发包方同意,方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 程序:转让后,由受让方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
3. 流转方式的多样性
▷ 除了转让,承包方还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这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多种可能性,以适应不同农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4. 流转合同的签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这确保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流转合同应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但需经发包方同意,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不合法。
农村土地使用权年限,显然是不能永远转让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永久拥有的,只限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且耕地不可以超过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过7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孟某某与江苏省滨海现代农业园区陈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孟某某金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至2019年(3年)土地流转承包费差额162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把原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书》上的面积如实改为1.67亩;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7年被告将原告的《果树田》流转承包给第三方,被告没有将这块土地与原告确认面积,也没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面积填写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书》上,而是随便填写一个0.95亩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书》上,找原告的哥哥签了字。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孟某某金负担,驳回原告孟某某金的诉讼请求。
✎姜某某、代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2.即使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为转包合同,合同中第二条“永久性”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姜某某五承担。
✎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刘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龚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承担。
综上,虽然协议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杨某某和刘某某与龚某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更符合出租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而经村委会同意的协议并非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龚某某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权,其取得的只能是出租权。
维持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龚某某给付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费16万元,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龚某某负担3000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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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后可以转让吗合法吗,土地承包权能转让吗
内容投稿:湛冬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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