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拆迁房迟迟不交房,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据补偿协议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会订立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若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如果拆迁部门未按约定时间交房,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拆迁部门履行交房义务。
2)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拆迁部门迟延交房,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要求拆迁部门支付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被拆迁人还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3)催告并行使解除权
在特定情况下,被拆迁人还可以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向拆迁部门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交房。若拆迁部门在催告后仍未履行交房义务,被拆迁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拆迁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面对拆迁房迟迟不交房的情况,被拆迁人应首先查阅补偿协议,了解自身权益和拆迁部门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行使解除权等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对拆迁安置房交付的时间是没有规定的,但一般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中有约定,征收管理部门要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倘若拆迁房一直迟迟都不交房,你可以按照如下这些步骤来处理。
首先,你得仔细地查看拆迁安置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把其中关于交房的期限以及如果出现违约情况该如何处理等约定都弄清楚。 要是已经超过了当初约定好的交房时间,那你就可以给拆迁方发送一份书面的催告函,在函中明确要求他们说明逾期未交房的原因,并且限定一个具体的期限让他们交房。 如果拆迁方在收到催告函之后依然没有履行交房的义务,你就能够依据拆迁安置协议当中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你要主张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让他们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等。 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你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像是那份催告函以及拆迁安置协议等,这些证据能很好地维护你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的时候,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你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合理的支持,从而让你顺利地拿到拆迁房。✎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房屋征补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因迟延履行合同而给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造成的损失至实际交付合格商品房为止,暂计822,576.00元(暂以至2020年12月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房屋征补中心变更诉讼请求为: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签订拆迁安置合同2户人应当支付的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超期过渡费46,094.4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付房屋13套合计1585.28平方米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的损失758,254.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的迟延交房,给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造成损失至少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保守以住宅10.00元每平方米每月计算,自2017年1月起暂以至2020年12月,被告迟延交房对应的住宅1713.70平方米给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造成的损失为822,576.00元。
被告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超期过渡费46,094.40元,被告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租金损失为758,254.00元。
✎李某某、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XX号X号楼X层X房交付给原告李某某;
2.将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办好交给原告李某某(原房屋两证开发商收走称交房后统一办理两证,至今未办);
3.判令被告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付违约金73000元给原告;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时,原告(反诉被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协助其办理产权手续。
本案与(2016)青0102民初1319、1353-1357、1380、1363-1376同属一案,上述案件,,住户均以2016年7月18日为节点作为交房日期往前计算至承诺书中的2016年3月20日,诉求按每日2000元赔偿,贵院判为按每日200元赔偿,共计24000元,但2016年7月18日开发商未取得上述三书一证一表,不具备交房条件,也未通知原告收房,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至今已达7年之久,原协议约定过渡期限为24个月,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无可否认的损失,为此特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三条约定将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XX号X号楼X层X室房屋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购房款120869.84元。
✎张某某、惠州市旺友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逾期交房应按合同约定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778851*0.0001*516=40188元及赔维修费和大门的费用3000元。
2、因被告原因造成不能交房,案涉房屋物业费由被告支付,×有限公司不得向买受人催缴物业费。
事实与理由:
在2020年12月31日到达交房日期,×在2021年1月15日通知交房,去验房出现很多空鼓,漏水,而且未提供三书一证一表: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本案诉讼费2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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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迟迟不交房怎么办呢,拆迁一直拖着不处理
内容投稿:时月岚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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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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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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