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个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同时指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相关事项,包括转让条件、程序等。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列出了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情形,如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2)转让条件
1. 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必须是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满足投资开发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 权属清晰无争议: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法律限制。
4. 履行法定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转让程序
1. 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双方需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签订后,双方需到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合法变更到受让人名下。
法律分析:
开荒土地使用权一般优先给开垦人,农民个户开垦了荒地,要看其行为是否经过批准,若已经批准会被集体以发包的形式,优先发包给开垦人,并且开垦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个人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黎某某与彭某某、信宜市环东路建设开发项目办公室、信宜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黎某某在原审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个月内将位于信宜市×××××坡山塘一队8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信宜市2001建字第5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80000元)的使用权人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也已经将土地交付给原告,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但从2007年9月29日至今,被告以各种原因拖延,导致案涉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应在一个月内将位于信宜市×××××坡山塘一队8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信宜市2001建字第5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且过户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限被告彭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黎某某办理位于信宜市×××××坡山塘一队、信宜市2001建字第5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80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手续,位于信宜市×××××坡山塘一队、信宜市2001建字第5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80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原告黎某某所有。
✎刘某某与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给原告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我与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的房产以3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合同签订后,我向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的子公司被告龙人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08年被告给我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证,我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调度站、商用房1-3层(建筑面积1517.87㎡)房屋占用的862.31㎡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刘某某名下,原告刘某某负有配合的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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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个人土地使用权能转让吗合法吗,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税吗
内容投稿:戴振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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