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分户。具体分析如下:
1)分户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表明家庭成员对承包土地享有平等的权益,为分户提供了法律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因此家庭成员有权依法对承包土地进行分割和经营。
2)可以分户的情况
1. 家庭内部协商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一致,对承包地进行分割经营。例如,子女成家后与父母分开经营承包土地,明确各自应享有的土地份额和范围。
2. 离婚时的分割:若夫妻共同承包土地,离婚时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或向法院起诉判决。
3. 继承分割: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并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3)分户的程序与要求
1. 协商一致:家庭成员需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分割方案。
2. 审核公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村委会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确保分户过程透明公正。
3. 签订新合同与办证:公示无异议后,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办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律分析: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度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登记。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
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5、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经营权证书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
1、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5、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6、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7、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8、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是大伙安身立命的重要权益。
不少农户家庭在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变化,像子女成家、老人离世、家庭成员分户等等,这时候就容易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怎么处理的疑问,家庭成员能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吗?这可不是简单的事,它既关系到家庭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也和农村土地政策紧密相连。
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聊聊这个事儿。
一、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农民通过承包合同从发包方取得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主体是农户家庭,而不是某一个家庭成员。
比如老张一家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村里的土地,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老张整个家庭的,而不是只属于老张一个人。
所以,家庭成员在分割时,要先搞清楚这一权益是基于家庭整体的。
✎童某某、戚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重新分割《土地确权证》的土地分包地,包括巴马至贺州高速公路的征地分给原告一半(19块地总面积20.23亩,价值8000元)。
2、要求被告承担起诉费。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
要求法院确权土地承包确权证由童某某某和、童某某、戚某某共同拥有权。
事实和理由: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童某某某和系姐弟关系,都出生在运江镇古平村民委小古平村82号,同在一个户口本上,户口本上有3个人,即童某某某和、童某某、戚某某,同时又拥有一个土地承包确权证,现要求确认三人共同拥有承包经营权。
原告童某某、戚某某与以被告童某某某和为户主承包的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J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享有权利的家庭成员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的承包地享有同等的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杨某某1与杨某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杨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瓮各庄中街2号院的房屋,原告要求分得北房7间、西厢房3间、东厢房3间;
2、请求分割家庭承包地5.91亩,由原告耕种1.37亩(一等地0.85亩、二等地0.4亩、三轮地0.12亩),原告要求分得树地0.7亩;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杨某某2原系夫妻,双方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杨某某2提起上诉,202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民终689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庭承包土地中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5地块(东至路、南至路、西至树、北至李某某,面积1.8亩)和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5地块(东至沟渠、南至李某某山、西至路、北至高玉江,面积0.36亩)由杨某某2享有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土地中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4地块(东至张某某、南至围墙、西至杨某某某、北至路,面积1.2亩)和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5地块(东至沟渠、南至张某某、西至路、北至杨某某某,面积2.55亩)由杨某某1、杨某某3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
✎龚某某与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新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吿土地补偿款8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上原告龚某某己通过沈阳市于洪区公安局解放乡派出所经办人李某某办理独立分户手续,并下发户口簿,户主系龚某某,至截止1995年11月2日该户口簿陆续迁入妻子宋某某,长女龚某某,弟龚某某飞,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说1997年同在一个户口簿上,且第三人龚某某与被告的经济纠纷,与原告应分承包田无任何关联,原告系新义村村民,农民本应以土地为生,土地承包是国家政策赋予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被告不予分地的理由,故1997年至2004年8年间原告一户(包含龚某某、妻子宋某某,长女龚某某、弟弟龚某某飞4人)每人应分6.5亩田地,现要求被告按每人每年2500元赔偿标准计算,共计赔偿原告8万元土地补偿。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新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龚某某经济损失396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新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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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承包证能分户吗怎么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分户吗
内容投稿:冯丽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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