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拆迁补偿款合同之外补的金额,若仅为口头承诺,其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但并非绝对无效。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口头承诺的效力基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承诺在法律上并非无效,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具备法律效力。
2.口头承诺在拆迁补偿中的特殊性与风险:
▷ 拆迁补偿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法律通常更倾向于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证明性。口头承诺在举证方面存在较大困难,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能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
▷ 若口头承诺的内容明确、具体,且双方能够提供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该口头承诺仍有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有效。
3.影响口头承诺效力的其他因素:
▷ 如果口头承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被拆迁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若口头承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该承诺将无效。
法律主观:
口头协议对方不承认了的处理办法: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如果第三人见证的话,可以让其出具证人证言。在寻找口头协议证据的同时,可以收集一些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规定拆迁口头协议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虽然我国没有明文规定拆迁补偿协议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但由于拆迁补偿协议涉及的金额巨大,所以签订补偿协议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口头协议如果有纠纷很可能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樊某某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樊某某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且在涉案拆迁过程中樊某某自始至终并未在任何法律文书上签字,开发区管委会与案外人樊某某在所谓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剥夺了樊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安置方案的权利,致使樊某某在拆迁利益中无法获得相应的房屋补偿和更优的选择权。
案件受理费2202元,由樊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樊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石某某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石某某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7月29日签订的《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无效。
依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八十九元,由石某某成负担,已交纳,驳回石某某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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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口头协议有效吗合法吗怎么写,拆迁口头承诺
内容投稿:章宇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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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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