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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家人都没有人了,土地的处理需分情况讨论:
1)家庭承包的土地处理
1. 耕地和草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若整户消亡(即户内成员全部去世),村集体有权收回该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并重新进行分配。
2. 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若整户消亡且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林地也将由村集体收回。
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处理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并依法继承承包收益。但需注意,这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需符合法定程序。
3)特殊情况处理
▷ 无亲属继承:若死亡人员没有亲属,其承包的土地(非宅基地)应转为集体所有。在转为集体所有之前,土地可以由集体暂为代管,代管期间产生的效益归集体所有。
▷ 土地征收补偿款:若去世者的土地被征收,其应得的补偿款属于遗产范畴,由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共同继承。
法律分析:
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但要符后两个条件:
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虽然非本村村民有权利租赁土地资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首先保证本村村民具有优先承包权。
对于那些非本村村民而言,他们也可以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去承包农村土地资源。
而这些方式之一就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来进行承包。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需要签订一份详尽的承包合同,并将这份合同交予村委备案。
当承包经营权得到村委所出具的合法证明之后,便能够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于振某某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于振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家庭享有按户分到的家庭联产承包地25亩中的12.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2、请求判决村委会为原告单独建立土地台账,并协助办理12.5亩粮食等项直补款手续;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家庭6口人,其中包括父亲于某某,母亲王某某某,于振某某、张某某、于某某、于振某某,并以于某某的名义代表家庭与村委会形成了承包关系,建立了土地台账。
第三人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土地确权时为原告于振某某办理土地确权及其它关于该地块的相关手续,原告于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分得其父于某某为户名的家庭联产承包地25亩中的三分之一即8.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吕某某与吕某某、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父母的承包地由原告继续耕种;
2.判令第一被告退还强占原告四块承包地6.2575亩,其中西叔地1.915亩(12垄);
家东南刘某某地1.3275亩(2垄),家东南南沟子4等地1.78亩(6垄):
家南长垅北节地1.235亩(4垄);
3.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强占原告四块承包地地款和地差价款3276.5元(其中地差价款354元);
4.依法判令第一被告退还强占原告在叔字村和雅字村交界处的开荒地2亩(55垄),并赔偿地款666元;
5.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强占原告承包地3.2425亩,其中西叔地1.915亩(12垄);
刘某某地1.3275亩(2垄),并赔偿强占两块地的地款1498.5元和地差价款354元,合计1852.5元。
被告吕某某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不存在强行耕种一事,耕种的土地并非原告的土地,是原、被告父母的土地,被告有权利享受相应的经营份额,未损害原告的任何权益,西叔地被告种了11垄,被告吕某某种了11垄,短垄地是其自己的承包地,二亩荒地是被告与父亲共同开荒,不在原告所在户的承包范围内,且原告也从未经营过该地块,无权主张该地块的经营权。
被告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1月1日前返还原告吕某某承包的土地(位置为:
家东南刘某某地2垄,面积为1.1925亩,被告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1月1日前返还原告吕某某承包的土地(位置为:
西叔地11垄,面积约为1.8亩。
✎范某某、聂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范某某上诉请求:
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
现在范某某不是清丰县户口,但范某某在清丰县住了几十年,后来随丈夫聂某某先后去了部队、大庆、濮阳油田,但范某某一直是农业户口,后来花钱买的城市户口但没有工资,也没其他经济来源,清丰县分给范某某丈夫聂某某一亩半地,从1999年种到现在22年了,在公婆去世后,公婆的地由兄弟三人平均分种,分给范某某半亩地,范某某后来委托聂某某夫妇帮忙耕种,聂某某在范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涉案土地要走,并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领取耕地补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范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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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没有村民怎么办手续,土地流转没有经村委会备案
内容投稿:杜睿诺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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