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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村民同意土地被村干部流转买卖是违法的。
1. 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明确规定了土地不得被非法转让或买卖。
2. 村干部无权私自流转土地
▷ 村干部作为村级管理人员,并无权力私自决定或操作土地的流转买卖。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即村民)的同意,村干部不能擅自流转或买卖土地。若村干部未经村民同意而进行了土地的流转买卖,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 违法行为的后果
▷ 如村干部强行流转买卖土地,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依据情节的严重性,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不经村民同意,村干部无权流转买卖土地,任何此类行为均属违法,并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个人变卖不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法,农村土地只能依法流转,不能随意买卖,随意买卖农村土地由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梁某某、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经济联合社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因此,依据双方签订《合同书》、《协议书》签订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政府部门对讼某某的集体土地流转行为的认可态度,可以综合认定:
梁某某最初取得“高塘地块”、“滘某某地块”、“横滘北地块”,以及后续对“娱乐城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的行为,均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2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郭某某、郭某某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郭某某方的一审诉讼请求。
同时本案诉讼期间,村委会又为郭某某出具证明,足以证明村委会是同意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26元,由郭某某负担3,196元,由郭某某方负担430元。
✎温某某、温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温某某能通过流转方式取得位于位于大岭棠阁新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高墩(3.79亩)、五塘布(2.4亩)、高地布(1.5亩)、禾子(1.5亩)、旱地(0.5亩)合计面积为9.7亩。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广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及《大岭镇棠阁村新溪经济合作社底图附表》显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后,惠东县大岭镇棠阁村民委员会证明温某某能与“温某某能”为同一人,惠东县人民政府大岭街道办事处则对是否为同一人无法判断,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上诉人不享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及程序错误的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用100元,由温某某能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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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买卖犯法吗判几年,土地流转合法吗
内容投稿:袁嘉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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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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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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