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土地承包合同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以下是关于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的详细分析:
1)变更的法律依据
1. 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合同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友好协商就合同的某些条款达成新的共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变更。
2. 法定事由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若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这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势变更情况。
2)变更的具体情形
1. 承包方或发包方情况变化:如承包方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发包方合并、分立等,导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可协商变更合同。
2. 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对土地承包经营产生影响,使得原合同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应依法变更相关条款。
3. 土地用途调整: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土地用途,如将农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需要变更的,应相应调整合同条款。
3)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1. 书面形式: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纠纷。
2. 审批或备案: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可能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若合同内容涉及国家批准,其重大变更还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3.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合同的变更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否则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也无效。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骆某某、康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康某某、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将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由650元/年/亩变更为1,200元/年/亩,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2023年两年土地增值费77,000元(550元/年/亩×70亩×2年);
2.被告魏某某赔偿因违反合同约定地界未守好损失5,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9条、第13条的约定,要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单价。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骆某某、康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骆某某、康某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某、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原、被告2004年6月1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2004年6月18日承包姜某某的土地,当时原、被告二人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3年,自2005年初起至2027年末止,转包费共计53,000.00元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变更土地承包书,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否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变更土地承包书的编号,土地承包变更书面申请
内容投稿:汤琴安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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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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