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农村宅基地确权包括院子。
宅基地确权是指对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确认和确定。在这个过程中,农村院子是被视为宅基地的一部分的。具体来说:
1. 如果院子的面积小于或等于房屋的建筑面积,那么在进行宅基地确权时,院子是可以进行确权的。确权时,院子的测量和房屋的确权并不是一个权属关系,只要不超过房屋的建筑面积,就可以进行确权,以实测面积为准。
2. 如果院子的面积大于房屋的建设面积,那么在进行宅基地确权时,院子面积超出的部分将不予确权登记。也就是说,院子面积必须等于房屋的建筑面积,才能被完全确权。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包括院子的,但院子的面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才能被确权。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农村院子算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包括正房、辅助用房、禽畜舍、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晒场、房前房后的土地一般情况不属于宅基地范围。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且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为农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条件的特殊性,所以院子基本上都是作为住房的衍生。院子中的土地作为农村房屋的附属,与农民的生活生产都是息息相关的。农村的院子和房屋是分不开的,所以都能算作宅基地。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庭院面积如何进行计算
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否包含庭院这一问题,具体情况如下说明:
首先,农村家庭庭院的面积不应超过其住宅修建面积。庭院作为农村特有的生活空间,其面积大小会受到特定生活环境的影响,因此,在执行农村土地权利确认过程中,对该类庭院饶有注意,并有了相应的规定。
如若庭院的实际面积刚好等于住宅的修建面积时,那么在宅基地权利确认过程中,它就被视为可被确权之对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宅基地权利确认期间,庭院的测量和建筑物的确权通常并非一种直接的产权关系,只要庭院所占据的土地面积不会超过住宅的修建面积,便可正式确立财产权,其面积应以实地调查所得为准。 其次,若农民家庭的庭院面积超过其住宅修建面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在进行宅基地权利确认时,该庭院的面积将被计入其中,但必须要确保庭院面积不可超出住宅的建设面积,这两者间的面积应当保持相等状态才能完成确权,超出部分则不应被视为已确权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杨某某、杨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XXX中间位置的被杨某某占用的150平方米的院落及其上的附着物归我所有;
2、诉讼费用由杨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十五年前,我的父母去世后,位于XXX的归我父母所有的房屋闲置,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农村的房屋都要进行确权,但杨某某却认为,我父母的房屋应该归他所有,拒绝在出具不动产证时的审核程序中签字。
原告杨某某对位于齐河县祝阿镇XXX的宅基地(四至为东至中心街、西至杨某某、北至陈某某海,南至胡同)的地上附着物东偏房一间、大门一间及院墙享有所有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张某某某、张某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张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位于房产归原告所有;
2.依法责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宅基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998年张某某某之去世,2010年亓某某经与其子某某1等包括被告张某某在内协商并同意将涉案房产处分给原告张某某某所有,原告也于2010年向第三人口头申请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坐落于济南市莱芜区的涉案房屋归原告张某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魏某某;魏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99号院内房屋(客厅一间、卧室两间、卫生间和厨房各一间)归我所有。
经北京市朝阳区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均确认99号院内原有房屋在魏某某、王某某去世后由原告取得,后在二位老人在世时,经过申请由我出资对院内原有房屋进行了翻建。
确认99号院内现有房屋(客厅*间、卧室*间、卫生间和厨房各*间)归原告魏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已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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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院落登记吗要多久,土地确权法院受理吗
内容投稿:韩中小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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