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农村房子确权以后房子倒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重建。具体分析如下:
1)重建的合法性基础
1. 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标。确权后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房屋倒塌后,只要宅基地使用权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规划,即可申请重建。
2. 规划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重建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重建活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重建的具体条件
1. 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重建前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同时,确保新建房屋不占用基本农田,且未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 满足一户一宅原则:若已有宅基地并确权,再次申请重建需确保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 原址重建且不改变用途:重建通常需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扩大用地范围。新建房屋需保持与原有房屋相同的用途,即仍为农村村民的居住用房。
3)重建的限制情形
1. 纳入征收拆迁范围:若所在区域已被纳入征收拆迁规划,并发布相关公告暂停办理房屋重建审批等手续,则房屋倒塌后一般不允许私自重建。
2. 不符合规划或宅基地规定:如宅基地面积超标、位置不符合规划要求,或申请人已拥有多处宅基地且面积符合规定,则可能无法获批重建。
3. 房屋倒塌原因:若房屋因违法建设、超过使用年限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原因导致倒塌,则可能不允许重建。
法律分析:
需要自己办理。农民在办理自建房房产证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为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经过审批的。因此,农村自建房房产证的办理也与城市的先买房后办证的情况有所不同。而是需要农民先提出申请,通过政府审批后,才能领到属于自己的房产证。随着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出台及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以有很多地方的农民拿到属于自己的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咋回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乃是农民依照相关法律所赋予的,他们得以在归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构建住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权益。
当村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便可在此基础上兴建住宅以供自住之需。 然而,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执行以及转让等环节都存在一定的约束条件。 通常来说,村民的资格便决定了其能否取得宅基地,且每户家庭仅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 在使用过程中,未经许可禁止擅自变更宅基地的用途。 至于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更是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仅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庄某某、庄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庄某某将(09-18-028)宅基归还给原告原建筑面积,确权到原告名下;
判令被告庄某某付将(09-18-034)宅基4间南屋拆除、确权到原告名下;
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位于聊城开发区土地编号(09-18-028)号基地上的原有建筑面积为46平方房屋及附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庄某某拆除侵权所建的房屋183.47平方米并恢复原状。
2、依法确认位于聊城开发区土地编码为(09-18-034)号宅基地上的现有建筑面积86.4平方米及附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被告庄某某付拆除侵权所建的房屋106.8平方米。
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庄某某系叔侄关系,原告在泰安长住,二被告在原告及父亲不在家居住的情况下,也没有通知原告及其父亲知道,将原告父亲两处宅基上的房屋拆除,做了重建,现在政府要求确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不成。
原告庄某某对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庄庄村(09-18-034)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该宅基地上建筑面积86.4平方米房屋享有所有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庄某某承担25元,被告庄某某付负担25元。
✎徐某某与董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属于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停止侵害,将破坏的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和树木等恢复原状。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徐某某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判令被告停止建房,归还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016年4月,被告不顾原告的多次警告,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推倒原告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砍掉院里的三棵几十年的核桃树,重新自建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
限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刘家峪村证号为历城集用(2013)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所载明四至范围内的土地,被告董某某停止在争议宅基地上建房。
✎张某某、董某某与张某某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董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0万元建房款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中,上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已经阐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堂姐,2011年被上诉人得知上诉人所在的石河子市东城街道上六宫村以后要拆迁,遂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在其原有的宅基地基础上翻建扩建房屋,双方口头约定,被上诉人出资10万元,在上诉人原有的房屋上加盖240平方,待房屋拆迁补偿后,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22万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董某某负担(已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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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后能自建房屋吗现在,土地确权后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内容投稿:范茹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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