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到期,承包集体土地30年 到期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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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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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疑难维权案件。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到期,承包集体土地30年 到期后怎么处理

一、承包集体土地30年 到期后怎么处理

土地承包30年到期后,其处理方式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以下是详细解答:

1)土地承包到期后的续期问题

1. 续期申请:根据相关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一般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如果承包人希望继续使用土地,应当在承包期限届满前与发包方进行协商,并按照程序申请续期。

2. 续期批准:在承包人提出续期申请后,发包方(通常是村集体)会根据土地使用情况、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是否批准续期。除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则应当予以批准。

3. 重新签订合同:经批准续期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新的承包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2)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其他处理方式

1. 重新发包:如果承包人不愿意继续承包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发包方将重新发包该土地。重新发包时,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土地补偿:在重新发包或土地被收回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在土地上有投入或损失,发包方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应参照当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林地承包:对于林地承包,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资源的稳定利用。

2. 土地征收:如果土地被征收用于其他用途(如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征收方应依法给予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这些费用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承包30年到期后,承包人可以选择申请续期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包地到期村委有权收回吗

承包地到期村委有权收回。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合同到期后如何去处理

1.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未约定继续承包的条款,承包关系自动终止。

2.承包方应在合同到期后及时归还承包土地,不得继续占用。

3.发包方应在合同到期后,对承包土地进行验收,确认土地的状况。

4.若双方希望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

5.在重新签订合同前,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6.若双方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合同到期后,应根据双方的意愿和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赵某某某、于永某某、高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于永某某、于海洋、于蒙某某、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因家庭承包地被征用所得地上附着物赔偿款46500元;

2.请求依法确认因家庭承包地被征用所补偿土地款人均份额为5500元;

3.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永某某承担。

因赵某某、高某某、于海洋、于蒙某某、于永某某双方对承包地的地上物及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未达成一致,土地补偿款33000元现暂保管在××镇××楼村委。

被告于永某某及第三人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于永某某、高某某、于海洋、于蒙某某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8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钟某某、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岗经济联合社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钟某某全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五龙岗联社、五龙岗三社向钟某某全支付安置补助费107208.48元及利息(以107208.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航0.35%标准从2017年9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2、五龙岗联社、五龙岗三社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留用地是为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所安排的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使用权及其收益,钟某某全即便在一审中表示需要留用地保障,其真实意思仅是希望日后能够获得作为集体成员应当享有的分红收益而已,并非要求集体统一安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44.17元,由上诉人钟某某全负担。

陈某某、李某某2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三某某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某某2以合法方式将户口迁至被告处,依法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六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1土地补偿款人民币7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837.5元,由原告陈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1负担人民币50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六小组负担人民币787.5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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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到期后怎么办,集体土地承包到期可以投标吗

内容投稿:章雪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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