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预留地确权问题法律分析
结论前置:农村征地预留地是否可以确权,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预留地在征地前已明确权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可以确权;若权属存在争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不能确权。
1)农村征地预留地的性质与权属
1.性质界定:农村征地预留地通常是指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或规划预留出的土地。这些土地在性质上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权属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农村征地预留地的权属应明确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2)农村征地预留地确权的前提与条件
1. 前提:农村征地预留地确权的前提是权属清晰、无争议,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2. 条件:
▷ 权属清晰:预留地的权属必须明确,无权属争议或纠纷。
▷ 符合规划:预留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 法律合规:预留地的确权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3)农村征地预留地确权的程序与操作
1. 程序启动:在征地过程中,若涉及预留地的确权问题,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确权申请。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对预留地的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确权登记:经调查核实后,对符合确权条件的预留地,应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4. 争议处理:若预留地权属存在争议,应先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4)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权属不明确:若预留地权属不明确或存在争议,且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应暂停确权工作,待权属明确后再进行。
2. 违反规划:若预留地的使用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调整或纠正,待符合规划后再进行确权。
农村征地预留地是否可以确权,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确权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目前,并没有专门关于自留地的使用权如何确权的法律规定。一般实践中,自留地的确权由村集体统一申请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确权后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政府来进行办理,土地确权没地可以去乡镇府报备自己的土地需求,然后政府部门会有专人去协调,如果有无人经营的土地或预留地,就可以排号领取。
农民相互之间,直接转让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这种土地流转的方法,让没地的农民只要缴纳一定租金就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比如搞大规模种植,经济类作物的种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王某某、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1.要求按土地经营权证上的面积75亩给王某某确权;
2.把王某某2016年—2021年的种植补贴(青苗补贴)返还王某某。
3.阿拉新村委会以1997年台账为准,确权的这种划分不合法,违背村民意愿,原因以1997年补贴台账为准确权,能确权的土地2.7万亩,阿拉新村1997年台账2.7万亩,1999年补贴台账4.5万亩,2016年实测7.1万亩,如按1997年台账确权,将有60%土地成为收费机动地,由于1997年台账面积少收不上税费,1999年村镇组织测量土地并上了台账第(这里包括1999年上台账交农业税,领直补1.8万亩土地确不上权),阿拉新村委会这种把1997年台账划成能确权的土地,1997年之外土地包括有台账耕地(1999年台账)划分为机动地,导致机动地严重超标,造成乱收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郭某某、梁某某等与郭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责任田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位于定兴县东、杜庄地界西、去定兴县二中的路北、董某某和郭某某成官道东的宅院归原告所有。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至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新宅院为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同一户口本、共同吃住、经济来源共同消费)共同所有,建设者郭某某是物权人中之一。
原告郭某某成在自有财产价值范围内补偿被告郭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郭某某成新宅院中迁出,搬回某某自己的宅院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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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包括预留地吗为什么,土地确权是要占地么
内容投稿:郑乐晓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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