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合法权益的土地能否确权给两个人使用,需分情况讨论。
1. 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意味着,在宅基地使用权上,通常一户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给一户家庭使用,而非确权给两个人分别使用。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合法继承房屋获得的宅基地,继承人可能暂时拥有多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不得进行翻建、扩建等改变原状的行为,且一旦房屋自然灭失,宅基地将由村集体收回。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两个人分别符合承包土地的条件,且承包的土地不重叠或冲突,那么他们可以分别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进行确权。这种情况下,土地可以确权给两个人使用。
3. 其他合法情形: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如果两个人通过合法方式共同取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那么该块土地也可以确权给他们共同使用。
法律分析:
如果你们的家庭只有一个宅基地,但是有两个户口本。那么需要分情况来说明:
1、一个宅基地,两个户口本,你看看两个户口本里面,有什么不同。
如果你这两本户口本里面是两个不同的户主。那这个时候你们家就可以用2栋宅基地。
2、如果你们家是有两本户口本,但是只是同一个户主,但是你们是两家人,这就意味着你们家是没有进行派出所户籍科的分户管理。
如果你没有进行分户的这种申请、处理以及审核,你就没办法去申请多的宅基地。
3、如果有钱,可以再申请一块宅基地,盖一座房子,然后,家庭协商,是父母住新房子还是儿子住新房子。如果暂时盖不起房子,等有钱后在申请,或者,先申请宅基地确权,然后筹钱盖房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逯某某、绿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逯某某法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2011年印发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中明确,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逯某某法负担。
✎张某某、张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确认第三人征收的位于林州市下申街村××自然村,两被上诉人名下两层楼房调换的安置房353.67㎡中有92㎡属于上诉人所有。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根据林州市政府部门发布的《林州市林虑河生态公园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就案涉宅基地可调换的房屋面积进行计算并要求确权,一审法院开庭时对该计算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完全可以询问作为拆迁部门的第三人,包括宅基地的确认方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朱德保、朱德照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朱**保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朱**照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向上诉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宅基地;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该意见书是最新的、最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土地确权文件,并未考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行政机关并不认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当时仅仅颁发了两户,记载宅基地东边南北宽度为16.5米,实际测量所得为18.4米,一审法院根据1999年仅颁发了两户的土地使用证来确定上诉人的土地范围,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相当于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朱**保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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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在一起能分开吗,土地确权能写两个户主吗
内容投稿:吴峰博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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