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属于建筑吗,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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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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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自2005年律师执业至今拥有18年征地拆迁经验。曾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在拆迁一线提供过10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懂政府、懂开发商、懂村委会、懂被拆迁人、懂社会运行规则,是一个拥有综合经验的专业型律师。其团队专注为被拆迁企业提供法律、资产评估、税务筹划一站式综合服务。代理被拆迁企业与政府或开发商谈判、诉讼,提高补偿标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属于建筑吗,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确权吗

一、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确权吗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确权。确权是对建筑物所有权的一种法律确认,有助于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为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确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2)确权类型与条件

1. 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土地,即宅基地,其上的建筑物可以确权。确权时,需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合法,且建筑物符合当地规划与建房规定。

2.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包括乡镇企业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同样可以确权。确权时,需确认土地使用权合法,且建筑物用途符合规划要求。

3)确权流程

1. 申请: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需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等。

2. 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实地调查,查清建筑物的位置、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情况。

3. 审核与公告:调查结果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异议。

4. 登记发证: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进行注册登记,并核发建筑物所有权证书。

二、房子确权之后还能加建吗

法律分析:

可以。房屋确权后能不能加盖要看实际情况,根据《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规定,农村盖房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做好住房空间、平面布局。建议农村建房,采用两种布局方案:

一是从事农业和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较适用于垂直分户,层高控制在2-3层

二是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较适用于水平分户,层高控制在4-5层。而且规定住房层高以2.6-3米为宜,最高不能超过3.3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一)农村已合法建房的耕地

农村已建房的耕地如何确权,主要看耕地的土地属性是不是已经改变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禁止农民在耕地上建房的,但有些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少,部分农民会申请在耕地上建房,在以前农村建房基本上没有人管理,农民办理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在耕地上建了房子,现在进行确权时,这类已建房的耕地实际上已经属于建设用地了,属于合法建房,是按宅基地的情况进行土地确权的。

(二)农村已私自建房的耕地

有些农民总是以为自家的耕地就是属于自己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在耕地上盖起了房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私下在耕地上建房是违法行为,要被拆除的。

耕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禁止建房。

像这种农民私自在耕地上建房的情况,在进行土地确权的,管理严格的地方肯定会拆除农民的房屋,然后其本质属性农用地进行确权登记。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水城县恒艺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水城县恒艺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的市土国用(籍)第20021330号(20061103)号土地使用权证书中的467.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原告合法所有(价值28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但在2006年11月22日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告将原告剩余的467.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也一并办证到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市土国用(籍)20061103号,该证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为12455.22平方米,被告土地使用权证实际多得到原告土地面积467.22平方米,因当时双方商定《六盘水市南环加油站规划办理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被告明确购买的土地面积仅为11988平方米,剩余467.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原告所有,为明确土地界限,在该土地现场双方砌砖围墙划分界限,单独将467.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围墙分割出来(见现场照片)。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原告水城县恒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驳回原告水城县恒艺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郭某某、梁某某等与郭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责任田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位于定兴县东、杜庄地界西、去定兴县二中的路北、董某某和郭某某成官道东的宅院归原告所有。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至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新宅院为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同一户口本、共同吃住、经济来源共同消费)共同所有,建设者郭某某是物权人中之一。

原告郭某某成在自有财产价值范围内补偿被告郭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郭某某成新宅院中迁出,搬回某某自己的宅院居住。

邓某某与汪某某、张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是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载明的位于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子的共有人,对该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物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第一项诉求中的房屋进行分割(房屋修建价值16万元)。

确定该房屋第一层及第二层的其中一半面积归原告所有;

第四层及第二层的其中一半面积房屋归被告汪某某所有;

第三层及第五层的一半(不含被告汪某某离婚后增加部分)原始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事实和理由:

被告汪某某系原告之女,于2006年12月19日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2010年,原告提供土地并出资与被告汪某某、张某某共同修建位于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子,房屋共五层(第五层只有一半为原始合法建筑)。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确权属于建筑吗,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确权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属于建筑吗为什么,土地确权是房屋还是个人土地啊

内容投稿:平爽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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