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如何确定补偿,土地确权过程违法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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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如何确定补偿,土地确权过程违法怎么赔偿

一、土地确权过程违法怎么赔偿

土地确权过程违法,受损方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方式及程序如下

1)明确责任主体与赔偿依据

1.登记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二十九条,若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失误等导致土地确权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如土地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确权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该当事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赔偿途径与方式

1. 行政赔偿

适用情形:登记机关等行政部门原因导致的确权错误。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决定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因确权错误导致的土地使用受限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为纠正错误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 民事赔偿

适用情形: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过错导致的确权错误。

程序:受损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过错、损失及因果关系。

范围:除直接损失外,还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如预期收益损失)。

3)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1. 核实错误:通过查询土地档案、重新测绘等方式核实确权错误的具体情况。

2. 申请更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如登记机构不同意,可申请异议登记。

3. 提出赔偿请求:向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错误的因果关系。

4. 协商或诉讼:如责任主体拒绝赔偿或双方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诉讼解决。

二、土地确权后补偿款归谁

法律分析:

确权后的土地的补偿应该归村集体单位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应该是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至于怎么分配的问题,可以通过集体成员代表经过商议决定,但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应该归土地所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 第六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印制。 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进行适当补充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

三、土地确权后征地补偿款该怎么分配?

土地确权后征地补偿款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确定。

目的: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适用范围:

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补偿对象:

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男女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提前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且需共同确权。

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到款期限: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划分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

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分配比例: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专款专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毕某某、毕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房屋归原告毕某某所有,房屋价值约21.7万元;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01年被告毕某某代原告毕某某交纳土地使用费及罚款等费用,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书写了原告的名字,同时滦南县倴城镇徐官寨村委员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2年7月31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因分家析产、继承将土地使用证确认到被告毕某某名下,并为毕某某填报了《宅基地清理(核实)登记审批表》,滦南县国土管理局进行审核并报滦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滦南县土地局为毕某某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原告毕某某承担,驳回原告毕某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某、张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梁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所涉的土地是一块独立存在的土地,在张某某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前,早已由梁某某使用多年,这块土地属于村集体安排给梁某某使用的自留地,并不列入村集体的土地承包范围,梁某某使用该土地20多年来,一直未与村集体及第三方产生过任何争议,而且这块土地与张某某承包经营的土地并不接壤,两者之间有一条水沟隔开,如果张某某承包经营的土地延伸至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土地,那么,集体共用的灌溉水沟也被列入了其承包范围,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可能存在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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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如何确定补偿标准,土地确权补偿多少钱

内容投稿:孟晴璇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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