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证明土地承包权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涉及到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1)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并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表明,村民委员会在管理和证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方面具有一定的职能和权力。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至第三百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些条款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3)村委证明土地承包权属的法律效力
结合上述两点,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机构,其出具的证明在内容属实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涉及土地承包权属的争议中,村委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之一,用于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需要注意的是,村委证明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村委证明会与其他证据一同被考虑。如果村委证明与事实不符,或者存在其他更有力的相反证据,法院可能不会采纳村委证明。
村委证明土地承包权属在内容属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非绝对,需结合其他证据一同考虑。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用征得村委会的同意,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民法典规定,村民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袁某某芳与朱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袁某某承包经营权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长龙镇朝阳社区6组3行12.9丈承包地权属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1983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户主签订租赁合同,能够证明其诉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同时1984年8月、1999年的相关档案也载明案涉地块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所有,2020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样载明案涉地块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包经营权户负担,驳回原告袁某某承包经营权户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醋庄前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刘某某上诉请求:
1.判决南北248米排水沟开通,公共田间小路农作物全部铲除;
2.判决被告东段排水沟没挖,给原告水淹大豆0.5亩900元,玉米1.52亩2280元共计2.02亩3180元。
2020年8月上旬暴雨频发,村委打着为村民利益抗洪排涝的名义,在上诉人土地南边西段排涝开挖250米左右,排水沟中间有水泥柱子和铁丝网围挡,田间小路有农作物玉米和花生。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醋庄前居民委员会各负担25元。
✎泾河新城泾干街道办事处瑞宁村瓦王二组、徐建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徐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有效合同;
2、判令被告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的承包耕地面积和原告户某某人口应分土地面积划分原告承包土地。
2020年6月被告组34.698亩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被告组不顾原告持有的国家依法颁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擅自按现有人口调整,并重新划分承包土地。
徐某某1持有的2016年7月28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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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村委会有效吗怎么举报,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合法吗
内容投稿:施研
内容审核:赵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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