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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要登记,但登记并非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产生效力,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则该转让不能对抗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的第三方。因此,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可能的纠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是推荐的做法。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以书面形式签订专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陈某某、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陈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恳请查明事实,恰当适用法律,重新审核和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有效性,并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涉诉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效力有失妥当,第一,订立书面协议及其提及的备案不是互换行为成立必要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严xx、杨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严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杨xx将位于罗家桥村××农田1.1亩,冬至代某某,西至杨波波,南至路,北至路,土地承包经营权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0(292)号,过户给原告严xx。
2019年、2020年原被告因耕种责任田多次发生争论,经罗家桥村委会村干部多次协调处理,原被告于2020年2月14日达成了协议,被告将责任田1.1亩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8500元转让费,原被告双方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罗家桥村委会,用于双方过户,协议签订后,被告杨xx不履行协议,拒绝将责任田1.1亩过户给原告。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严xx将位于枝江市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证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J中地块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2(东至代某某,西至杨波路,南至路,北至路)】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给严xx,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xx负担。
✎张某某、韩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有效;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案涉土地2022年的承包费1188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书》,互换土地各自经营,2022年被告强行耕种经营了原告所属的部分土地,并致其余土地撂荒,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以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和被告韩某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至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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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必须登记吗为什么,土地转让是否必须经土地部门
内容投稿:沈晨建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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