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户口不在集体土地所在地,在土地被征收时是否有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是否拥有相关土地权益。
1)无补偿的常见情况
1.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承包地
若户口已迁出且未保留土地承包权,同时在新居住地已取得相应权益,通常不再享有原户籍地的征地补偿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无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
2. 无宅基地或土地权益
若户口不在原户籍地,且未在原户籍地拥有宅基地或其他土地权益,则无法直接享受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2)有补偿的特殊情况
1. 原户籍地有承包地且承包关系未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若户口迁出前在原户籍地承包了土地,且征地时承包关系仍存在,即使户口迁出,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
2. 因特殊原因户口迁出但仍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如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后返回原村生活、生产,并继续履行成员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而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无论户口是否在农村,只要拥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其所有者都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
1、土地确权之前将户口迁出的农民,这一类农民将户口迁出之后,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将会被集体收回,如果在农村还有房屋,土地征收则能够获得房屋的补偿,如果房屋倒塌宅基地被收回,则不能够获取补贴。2、土地确权之后将户口迁出的农民,这种情况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选择了进城落户退出土地获得补偿,退出土地之后,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了,农民则不能够获得征地补偿;还有一部分是没有退出土地,这一部分农民经过土地确权有相关的土地权益证明,则能够与农村居民一样享受到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户口没在原户籍地征地没有补偿。
拆迁补偿是根据所有权的,但是户口也必须是农村的,具有自己的宅基地才可以领取补偿的。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李某某、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征地补偿款167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原告认为,虽然原告已经结婚,但原告的户口并未迁出,根据我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土地补偿款167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2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实际由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李某某、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征地赔偿款6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原告认为,虽然原告已经结婚,但原告的户口并未迁出,根据我国《宪法》及《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土地补偿款6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何某某、潘某某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何某某、潘某某、何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付给三原告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2013年至2020年)33,500元整;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家世居东门街道冯家社区1组,一直是1组村民,期间原告父亲因原告小时候读书的问题,曾经临时为原告办理过城镇户口,但从未真正把户籍从冯家社区1组迁出,一直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村村委会也长期将原告一家作为被征地农民对待,并为原告一家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生活保障金补助发放等,1994年因组里的土地部分被征收,被告也曾经陆续给原告发放过补偿金,但从2011年至今被告拒绝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原告一家,经查实本组村民2013年的补偿款人均2100元,2016年的补偿款为人均500元,2017年为人均2000元,2018年为人均1500元,2019年为人均1200元,2020年为人均7000元,经原告统计,被告共有33,500元补偿金没有发放给原告一家。
由被告道县东门街道办事处冯家社区1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潘某某、何某某2土地征收补偿款3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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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征收户口不在,有补偿吗怎么办,农村土地征收款,户口不在本村的人怎么办
内容投稿:姜文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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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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