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户口迁出去了家里土地被征收不可以分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而户口已迁出集体的个人,不再具备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该村村民的补偿待遇,包括征地补偿款。所以,如果户口已经迁出,那么在土地被征收时,就不能分到钱。
总的来说,户口迁出后,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迁出户口的个人是无法获得征地补偿的。
法律分析:
1、土地确权之前将户口迁出的农民,这一类农民将户口迁出之后,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将会被集体收回,如果在农村还有房屋,土地征收则能够获得房屋的补偿,如果房屋倒塌宅基地被收回,则不能够获取补贴。2、土地确权之后将户口迁出的农民,这种情况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选择了进城落户退出土地获得补偿,退出土地之后,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了,农民则不能够获得征地补偿;还有一部分是没有退出土地,这一部分农民经过土地确权有相关的土地权益证明,则能够与农村居民一样享受到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蒋某某、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在分配集体收益土地征收款给予原告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份额(20,23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原告从1991年8月15日出生户口就登记在被告集体组里,早已具备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几十年来跟原告父母共同耕种经营着承包耕地,承担了国家集体分配的各项义务,原告的主要生活靠和父母共同耕种承包地为生活来源。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53元,由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100元,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上给予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份额。
✎赵某某2、赵某某1等与何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2、赵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两被告分割土地征收补偿款给原告赵某某1178398元;
2、两被告分割二被告土地征收补偿款给原告赵某某254211.98元;
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何某某某和刘某某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其家庭成员刘某某、何某某、何某某某、赵某某1、何某某依法应当获得平等的征收补偿权益,但何某某和何某某两人相互串通将土地征收补偿利益全部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赵某某1取得被征收补偿款的权利。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赵某某1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26156.84元,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赵某某2土地征收补偿款10394.64元。
✎龙某某、龙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龙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7457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982年,云南省实行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包产到户)时,原告龙某某、被告龙某某及四姐龙某某、母亲罗某某美四人均为同一家庭承包户的承包人口。
由被告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某某支付土地补偿款66342.86元,案件受理费1664元,依法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92元,由被告龙某某负担7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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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征用后户口迁走,补助还有吗,征地迁户口有补偿吗
内容投稿:贺一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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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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