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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流转的一种具体形式,二者在定义、权利转移程度、流转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定义与概念:
▷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流转指在保持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特定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流转方式多样,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
▷ 转让:特指承包方将其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权益(如土地收益权和处置权)一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2. 权利转移程度:
▷流转: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原承包方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将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他人进行经营。
▷ 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让渡,原承包方完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获得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流转程序:
▷ 流转:方式灵活多样,可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形式实现。一般情况下,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即可,规模较大的项目可能需报发包方备案。
▷ 转让:程序相对严格,需承包方有稳定非农职业或收入,经发包方同意,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相关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权,是可以根据承包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转让或者互换处理的,特别是对于有关情况还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进行处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但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可以永久转让,农村承包地是有承包期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关于“流转”和“转让”之间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区别。
首先,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在不影响原承包者与所在村庄所签订的承包协议的前提下,该承包者将自身承包的部分土地再次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 其次,土地承包权转让则是指承包者主动让渡其承包的部分土地,由第三方另行建立与该村庄经济组织的新的承包协议,原承包者进而退出。 这种转让实际上相当于将承包经营权出售出去。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两份承包合同关系,而转让只涉及到一份承包合同关系。 除此之外,土地流转通常并不需要经过发包方的直接同意(除非租约中有特别约定),只需在合同中进行备案即可。 即便未曾备案,亦无法因此判定其为无效。 然而,对于转让而言,则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批准才可实施。 这是因转让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合同权益及义务的转移,而义务的转移必须获得发包方的批准。 另外,土地流转所涉及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并未涉及所有权的更改,故土地依然归属村集体所有。 按照相关法规,流转出来的农用地仅限于农业领域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多种方式来出让经营权。 需要强调的是,土地转让则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国有建设用地,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非村集体成员是无权使用该地的。 土地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中国政府为此制定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若非法转让土地,将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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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经营转让吗为什么,土地流转是经营性收入吗
内容投稿:喻桂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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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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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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