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土地流转后,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依法取得该权利的流入方(受让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 土地流转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的使用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的行为。
▷ 流转过程必须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等基本原则,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土地流转后使用权的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流转完成后,使用权归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即流入方(受让方)。
▷ 流转合同的签订是确定使用权归属的关键。只要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且流转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就归受让方所有。
▷ 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可以依法依规开展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
3.不同流转方式下的使用权归属:
▷ 在出租(转包)方式下,承租方(流入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 通过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时,土地的使用权会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使用权人。
1)农村土地可以转让使用权吗1、一般农村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但只针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且在转让的过程中必须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而且在转让过程中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可以吗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但是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在抵押贷款上是有差异的。只要是该房屋有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即可进行贷款。贷款之后该土地就不能够随意进行相关的转让了。如果需要进行转让,需要提前将该土地进行收回。
关于“流转”和“转让”之间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区别。
首先,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在不影响原承包者与所在村庄所签订的承包协议的前提下,该承包者将自身承包的部分土地再次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 其次,土地承包权转让则是指承包者主动让渡其承包的部分土地,由第三方另行建立与该村庄经济组织的新的承包协议,原承包者进而退出。 这种转让实际上相当于将承包经营权出售出去。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两份承包合同关系,而转让只涉及到一份承包合同关系。 除此之外,土地流转通常并不需要经过发包方的直接同意(除非租约中有特别约定),只需在合同中进行备案即可。 即便未曾备案,亦无法因此判定其为无效。 然而,对于转让而言,则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批准才可实施。 这是因转让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合同权益及义务的转移,而义务的转移必须获得发包方的批准。 另外,土地流转所涉及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并未涉及所有权的更改,故土地依然归属村集体所有。 按照相关法规,流转出来的农用地仅限于农业领域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多种方式来出让经营权。 需要强调的是,土地转让则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国有建设用地,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非村集体成员是无权使用该地的。 土地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中国政府为此制定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若非法转让土地,将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温某某、温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温某某能通过流转方式取得位于位于大岭棠阁新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高墩(3.79亩)、五塘布(2.4亩)、高地布(1.5亩)、禾子(1.5亩)、旱地(0.5亩)合计面积为9.7亩。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广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及《大岭镇棠阁村新溪经济合作社底图附表》显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后,惠东县大岭镇棠阁村民委员会证明温某某能与“温某某能”为同一人,惠东县人民政府大岭街道办事处则对是否为同一人无法判断,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上诉人不享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及程序错误的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用100元,由温某某能负担。
✎龚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麻柳村村民小组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龚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上诉请求:
判决(91-99)单号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归上诉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了“大秧田”是上诉人户承包的基本农田,(2017)渝0116民初5604号案件中,也能证明91号-125号都是上诉人户合法承包的“大秧田”,该判决认定不是征地,而是对土地的流转,并终止了1996年5月20日《关于龚某某大秧田被使用的解决意见》的履行,故“大秧田”(91=99)单号的土地应归还上诉人,房屋也应归上诉人所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龚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黄华富、龙田兴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黄**富、龙田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龙田兴、黄**富与陈某某2019年9月1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2.陈某某返还土地转让款1386000元给黄**富、龙田兴;
3.陈某某赔偿土地转让款的利息损失给黄**富、龙田兴(利息均以本金138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陈某某赔偿黄**富、龙田兴为涉案自留地填土所支付的9000元损失。
2020年疫情爆发,直到2021年9月份黄**富、龙田某某耗费9000元打算将涉案自留地填平备用,2022年9月份,黄**富、龙田兴到涉案地块查看土地状况,发现有人在该地块种植农作物(实际上从2019年至今均为吴某某心实际使用该地块),此人自称是合法使用权人吴某某心,且交谈过程中告知我方这块地2018年才分配给他,因此2017年那份合同上并非他本人的签名,黄**富、龙田兴极为震惊,一直信任的陈某某从一开始就伪造合同诱使黄**富、龙田兴签订合同的行为让黄**富、龙田兴对于涉案地块所有权目前是否属于陈某某产生了怀疑。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富、龙田兴土地转让款1386000元,案件受理费18384元,减半收取计919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92元(黄**富、龙田兴已预交),由黄**富、龙田兴负担1161元,陈某某负担1303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黄**富、龙田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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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后要转让吗怎么办,土地流转后还能要回来吗
内容投稿:彭茹怡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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