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土地转让后被征收补偿款归谁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土地补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款应当归集体所有。这是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非个人。当土地被征收时,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帮助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农民进行安置的。这部分费用通常归土地承包人所有,用于帮助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重新安置和生活。在土地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转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通常归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针对土地上种植的作物和附着的建筑物、设施等进行的补偿。这部分费用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在土地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通常归实际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
土地转让后被征收的补偿款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转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一般来说,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除非合同另有约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实际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土地流转和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流转和土地租赁在农村土地利用中均占有重要地位,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定义上的区别
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抵押以及其他方式流转等情形。它是一种产权流转,流转双方享有流转土地的收益权和使用权,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土地所有者。而土地租赁则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土地租赁中,租赁方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方。
2)合同要素的区别
1. 对象:土地流转合同的合同对象特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租赁合同针对的对象更广泛,不仅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2. 主体:土地流转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一般为租赁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
3. 期限: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而土地流转合同则受到承包期限的限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操作路径与税收政策的区别
土地流转的路径主要是依靠村委会等农村组织或者农户自主协商达成流转协议,而土地租赁则主要是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承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进行。土地流转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土地增值税、免除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而土地租赁则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如租赁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土地流转和土地租赁在定义、合同要素、操作路径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最合适的土地利用方式。
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
2)安置补助费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还应当依法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因征地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农民,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3)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这部分费用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主要包括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建筑物、设施等)和青苗的补偿。这些补偿旨在弥补因征地而给农民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4)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部分费用用于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所明确规定的。
总的来说,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以及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些费用的支付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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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后要补偿款吗怎么办,土地转让了
内容投稿:董雅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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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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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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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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