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吗,土地是有期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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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律师

尹利兵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行政诉讼

  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吗,土地是有期限的吗

一、土地是有期限的吗

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依据土地用途而定。以下是对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详细解释:

1)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

1. 居住用地:七十年。

2. 工业用地:五十年。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

1. 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起始计算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而非从购房者购房时开始计算。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应仔细核查土地使用权年限,了解剩余年限及未来可能的续期情况。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商住两用楼的用地一般为公建性质,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而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中明确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相对于别人有优先使用权,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另一种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该块土地,按照现行规定,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而农民房这类房子,通过一种集资房的形式,变相地流到了市场,也就是经常听到的集资房、农民房,这类土地多数是永久性用地。

因为农民的耕种土地被用作了工业发展,为了保证没有了土地的农民生活,政府将这类农民用土地,供给农民永久性使用。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永兴粮油公司上诉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合同(即履行至2045年12月30日);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本案中,被告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属于商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用地的出让年限为四十年,结合本案,在企业改制的特殊时期,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参照商业用地四十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0999222号)这一文件应属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土地租赁期限的认定应当按照特别法即《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0999222号)的规定,而非原《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故土地租赁期限应为40年。

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驳回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村张某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林显干、林欣欣、林欣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与原告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及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中永久的租赁期限约定属无效,确认《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自1992年3月29日至2042年3月28日终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

确认三被告与原告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及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中永久的租赁期限约定属无效,确认《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自1992年3月29日至2032年3月28日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四十年,故《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应当为40年,即自1992年3月29日至2032年3月28日止。

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社区张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某某干、林欣欣、林欣明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以及于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项下至2042年3月28日止的租赁期间有效,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社区张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吗,土地是有期限的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什么不到70年,土地使用权期限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滕妍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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