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针对您提出的“我包的地一包三年的第三年不给我种了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出的详细解答:
1)首先明确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您依法对您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等农业生产。因此,在承包期内,您有权继续耕种该地。
2)分析可能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1.发包方违约:
▷ 如果发包方无故阻止您耕种,这构成了违约行为。您可以首先尝试与发包方进行协商,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 协商不成时,您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若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仲裁不成,您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您自身原因无法耕种:
▷ 如果您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考虑以下方式处理:
1) 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但需注意,交回后您在承包期内将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2) 找人代耕,即与他人达成协议,由他人代为耕种,并就收益的分配等问题进行明确。
3)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需与流转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您有权在承包期内继续耕种承包地。如遇发包方违约,您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若您自身原因无法耕种,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承包地。
法律主观:
现在国家还没有取消粮食补贴,所以2019年还是有粮食补贴的。但并非所有的农民朋友都能获得粮食补贴。尤其是以下几类农民朋友不能获得补贴:
1、将家中承包地闲置抛荒的农民
2、将家中闲置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的农民
3、未经许可擅自开荒种田的农民。
法律客观: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资本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郝某某、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郝某某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2022年春种起将1.774公顷土地交回原告进行经营耕种。
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自2005年开始至2021年土地直补款和自2018年至2021年粮食补贴款共计15755.43元。
3、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原是姐姐和弟媳关系,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和父母及弟弟按政策分的承包田分在一个承包合同内,四人共分得1.774公顷土地,合同内并没有被告分的土地,被告分的土地和其父母在一个合同内,原告父母去世后,父母的承包地就由原告弟弟经营耕种,2018年12月份原告的弟弟又因病去世,至此原告承包合同内已死亡三人,合同内只剩原告一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死亡后的承包土地应由合同内的其他承包人继续承包,可自2019年春开始,被告就一直抢种原告应承包的土地,且土地直补款和粮食补贴款也据为己有,原告与其理论,被告强词夺理就是不给,原告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于2022年春种起将1.774公顷土地交回给原告经营耕种,同时将原告的土地直补款和粮食补贴款共计15755.43元给付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陈某某停止对原告郝某某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被告陈某某自2023年起将原告郝某某玲的承包土地1.3305公顷(1.774公顷×3/4)交由原告郝某某玲自行经营。
✎刘某某与新乐市绿洲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终止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请求被告清除与原告责任田上种植的树木;
3、请求被告给付承包原告土地三年的承包费10000元;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19年9月13日土地承包期限已到,被告未与原告再签合同,但却继续耕种原告的土地,并且承包地上载了树,原告索要承包费,被告拒付。
限被告新乐市绿洲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交付原告刘某某2.97亩土地并给付承包费,承包费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土地归还原告之日止(承包费按照每年每亩1000元标准计算),限被告新乐市绿洲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清除所承包原告刘某某2.97亩土地上的附着物并将该土地返还原告刘某某(地上附着物有树木的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处理)。
✎南某某合与新绛县古交镇南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南某某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协议,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我在承包地内种了小麦,承包时间为五年,承包费为3000元,承包了两年后,在今年已种上小麦的情况下,2020年10月15日被告没有召开支村委、村民代表、全体村民会议,私自带了几个村民,强行把我合法承包的土地承包给了他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判如所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某某合负担,驳回原告南某某合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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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不种小麦怎么办呢,土地流转不想流转怎么办
内容投稿:曹丽
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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