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私自转卖他人是违法的。以下从法律依据、违法情形及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违法情形
1. 未依法审批:若未按照法定程序(如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未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私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此行为不合法。
2. 不符合转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违法后果
私自转卖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会导致违法所得被没收,还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1)农村土地可以转让给别人吗1、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属于个人,通常不能自行转让,也不能永久转让。具体如下:
(1)如果是国家征收,补偿价格会高一些
(2)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农村土地租赁到期如何续租农村土地租赁到期续租如下:
1、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就租金支付、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赁地块状况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合同签订完成后,承租人需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出租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完后,承租人手里会拿到一份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上面将规定土地租赁年限,一旦年限满了以后,租赁土地使用权也将会终止。
集体土地证通常是不能进行转卖行为的。
这是因为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的流转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严禁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然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而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时,是可以进行相关操作的。 倘若私自将集体土地证进行转卖,那么极有可能会使得合同无效,同时还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会被判定为非法交易集体土地等。 所以,如果有涉及集体土地交易的相关需求,首先必须要充分了解当地的土地政策和法规,然后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进行申请和审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交易的合法性,避免因违法而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郁某某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卖房协议书》无效。
事实和理由:
1992年,被告为个体户,为了加工使用,与原告订立了关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号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该宅基地上6间房屋以买卖方式供被告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本案中,被告作为本村个体户(原告与被告《卖房协议书》中村委会证实),且已经拥有宅基地,并且受让宅基地房屋用于加工使用,与原告订立的《卖房协议书》与法相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原、被告间订立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故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变更事实与理由:
卖房协议并非其本人签名,系无效。
驳回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陈某某、林某某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
1.双方在2002年6月22日签订的《卖断契》无效,2.陈某某无须向林某某退还已收取的5万元,3.确认案涉土地上建造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自愿按私人建房造价向林某某返还建房款,4.驳回林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从卖断契上面落款的时间与实际的建造时间来看,间隔了十多年,陈某某长期在外省做生意不在家,不知道这些情况,林某某擅自建造房屋,造成事实状态,这种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应当得到确认的,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孙某某、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取回权纠纷案件,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终止挂牌转让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临国用(2010)第1××1号土地使用权。
2、依法确认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临国用(2010)第1××1号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事实和理由:
商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孙某某与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3)商执字第241号),因“双瑞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在济南中院拍卖“双瑞公司”名下临国用(2010)第1××1号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1041号土地使用权”),孙某某以最高价竞得。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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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可以转卖吗合法吗,土地使用能不能转让
内容投稿:邹璇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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