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农村宅基地拆迁的政策规定主要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拆迁补偿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与拆迁
1.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宅基地拆迁的原则:
▷ 宅基地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确保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 拆迁过程中,应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拆迁补偿标准与方式
1.补偿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补偿方式:
▷ 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补偿款。
▷ 房屋安置: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
▷ 结合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的灵活方式,确保被拆迁农户的居住权益。
3)法律依据与程序
1.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时的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农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2.拆迁程序:
▷ 拆迁前,需进行充分的调查与评估,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 拆迁过程中,应依法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与金额。
▷ 拆迁后,应监督补偿款的发放与安置房的建设质量,确保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农村宅基地拆迁的政策规定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拆迁补偿标准与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与程序。在拆迁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
宅基地拆迁应当补偿住宅费用,具体的补偿表标准以当地的规定为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但是不同的地方要求不同,还可以根据当地的政策确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规定宅基地拆迁是按照房屋市场上的评估的价格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计算的,拆迁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上登记的面积为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李某某与郑某某坡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我宅基地拆迁补偿权属于我合法所有。
综上所述:
我家只将宅基地地上物卖给被告,没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征地拆迁补偿权依法转让给被告,该项权利还应归我家享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我对坐落在我村一区254号宅基地有合法的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权;
2、二审诉讼费用由郑某某坡承担。
一审判决为认定村委会干部骆文启、尹某某再三忽悠误导我将房子卖给郑某某坡的行为是故意违法侵犯我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赵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朱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由二被告侵占的长辛店镇赵某某XXX号南侧两间半危房(房屋四至,北侧:
危房北侧端墙外侧至XXX号南侧端墙外侧10.3米,南侧:
危房南侧端墙外侧至XXX号南侧端墙外侧17.8米,西侧:
危房西侧端墙外侧至404号东侧端墙外侧5.68米,东侧:
危房东侧端墙外侧至404号东侧端墙外侧21.33米)归原告所有;
2、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占并配合原告拆除长辛店镇赵某某XXX号南侧两间半危房;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985年,朱某某以祖孙三代住房面积小等原因申请新批宅基地并获得批准,其中长辛店街道办事处的审批意见为“原宅归公,先拆后建,同意占耕地建房4间”。
被告张某某起、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赵某某村民委员会拆除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赵某某XXX号南侧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物,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张某某起、朱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赵某某村民委员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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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宅基地能拆迁吗怎么判定的,宅基地能拆分吗
内容投稿:赵文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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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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