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可以继续报建吗,投标时 招标工程量可以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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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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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土地纠纷 建筑房产法律事务

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征地拆迁可以继续报建吗,投标时 招标工程量可以调整吗

一、投标时 招标工程量可以调整吗

投标时,招标工程量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调整的。具体分析如下:

1)开标前调整

1.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招标工程量存在错误、遗漏或需实质性变更,招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此类澄清或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根据新的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核算投标工程量及价格。

2. 实质性变更的时限要求:若澄清或修改时间不足十五日,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响应变更。

2)开标后调整

1. 合同履行中的变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后,若因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调整工程价款。例如,建筑工程中因功能需求增加导致工程量增加,应按约定方式核算新增部分价款并调整合同总价。

2. 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及第五百三十三条,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重大调整导致原招标工程量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调整工程量或解除合同,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情势变更原则:若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相应调整工程量。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房屋拆迁裁决

法律分析: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抢种/抢建算不算违建?征地拆迁有没有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通常认为,征收范围确定的标志是房屋征收公告的发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第九条规定:

“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另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而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可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者可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在征收拆迁来临时,千万不要盲目的去抢种抢建,这样不仅违法,也达不到你想要的提高补偿的目的。

  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变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强行设置的7.5.2、12.4.4(2)及12.4.1(4)等显失公平的专用条款;

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三期的承包工程款4397330.33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第第二期工程款的利息229143.08元给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的“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变更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平条款;

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四期工程承包款2042625.44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外的工程款5313478.51元给原告;

4.被告支付延迟支付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变更项目工程款利息及投入履约保证金利息共1531309.72元给原告;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其中,第1项诉讼请求中变更的不公平条款包括:

(1)原1.10.1条“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勘察现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的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2)原1.10.3条“承包人自行办理施工范围外道路通行及公共设施使用的相关手续,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若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现状公共道路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

以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已包在本工程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破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原1.13条“若承包人计算的施工图纸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出现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的,承包人必须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由发包人核对差异所在,并按施工图纸对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部分进行校正。

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将校正结果上报获批准后予以调整,若承包单位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不提出申请,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变更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13的相关规定执行”;

(4)原2.4.2(1)条“发包人只提供施工方案设计图纸中明示的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用地,若需要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

施工用地交接后,其管理工作即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遭损坏、盗窃需赔偿。

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均由承包人根据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变更为“发包人施工用地交接应包括地上及地下不明管线及构筑物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可由承包人解决,超出工程量清单部分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5)原2.4.2(5)条“由承包人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项目,该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并按实发生另行支付”;

(6)原2.4.2(10)条“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并不作任何补偿。

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工程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并不作任何补偿,结算时按实结算”,变更为“如发包人取消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应对承包人作出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如发包人终止正在施工的工程,则对承包人所采购进场的材料和为完成此工程提前准备的人工机械成本费用及合理的利润作出补偿”;

(7)原3.1(10)b条“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对现状管线进行调查核实,施工过程中若对已明确的管线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资料不明确的管线发生施工损坏,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原3.1(10)f条“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或其他因施工需要的手续,并承担一切办理手续的费用”,变更为“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属于承包人承担的手续费,则由承包人承担,其余则由发包人承担”;

(9)原3.1(10)h条“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范围外100米的房屋安全检测(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度扩大范围),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变更为“承包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检测,该项属于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外的项目内容,该费用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10)原3.1(10)i条“承包人须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期合理配备相关机械设备、解决现场材料堆放搬运(含二次运输)和重直运输、负责工程桩机进场便道、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按提供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做施工方案评审及施工、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发包人只负责协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进行签证增加”,变更为“按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如发生材料二次运输,则应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如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应该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属于工程量清单外的工作,承包人只配合协调,一切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1)原7.5.1(7)条“由于发包人或政府指令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如因地质条件、管线迁移、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工期顺延。

承包人需自行考虑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安排,发包人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变更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原1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变更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1.1条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3)原12.2.1条“预付款的支付: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变更为“本工程属于包工包料工程,根据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的工程预付款”;

(14)原12.4.1(4)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

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不在进度款支付,将于结算时计量并经结算审核确认后支付”,变更为“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发包人也应及时进行审核和签证,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应在进度款支付”;

(15)原12.4.4(2)条“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变更为“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为:

每延迟一天10000元,该违约金的上限。

无限额”;

(16)原16.1.2条及附属条款中“不计算”均变更为“应计算”;

(17)原21(4)b)条“承包人投标报价(合同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以下的措施项目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增加该部分的费用”,增加“如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价由发包人支付”;

(18)原21(15)条“如因施工过程中通往施工现场的道路的损坏或周边居民房屋及建筑物的开裂或沉降等不良情况,造成不良后果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负责修复工作。

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周边市政设施,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

(19)原21(29)条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变更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

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

(20)原21(34)条“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承包人须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的,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1)原21(36)条“本工程管道回填至现状路面标高,应冲水密实、压路机辗压后,再让社会车辆通行、辗压一段时间后方可正式恢复路面,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变更为“……,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

(22)原21(37)条“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上述涉及的全部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以及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

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复核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

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涉及的全部复核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

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则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

(23)原21(38)条“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所发生费用(除燃气、高压电力、直径300mm或以上管径的供水管)包含在总报价内,结算不予增加费用。

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障碍物拆迁,及其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

若由承包人解决的,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

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24)原21(43)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相应的保证金(发包人负责协助)”,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5)原21(45)条“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因此而需要缴交的相关费用(包括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双方缴交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按合同约定,原告第三期完成的总工程量已大大超过80%,被告理应依约付款至合同总价的48%。

确认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GF-2017-0201)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74011.9元(原告已预交76971.34元),由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劲达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如劲达公司一审之诉请;

本案诉讼费由里水镇政府承担。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将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出现偏差、错项、漏项、缺项的变更程序进行了篡改,转嫁了发包人须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27项设计变更价款1689255.73元和劲达公司已完成的16份《工作联系单》清单漏项工程价款3161699.82元均不予在进度款中同期支付,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4.5条关于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的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011.9元,由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鑫大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设备采购安装施工协议》中的合同价格;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工程质量问题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就北京市顺义区xxx再生水厂项目签订了《设备采购安装施工协议》,项目交工后,工程质量堪忧,处理过的水质不合格,导致环保手续无法通过,此种情况的出现如仍按照原来的合同款支付工程款,显然对原告不公平。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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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地拆迁可以继续报建吗现在,征地拆迁可以强拆吗

内容投稿:穆建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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