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有补偿吗,政府可以无偿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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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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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有补偿吗,政府可以无偿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吗

一、政府可以无偿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吗

政府不可以无偿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部分情形无需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1)公共利益需要下的征收与补偿

1. 征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政府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 补偿原则:在此情形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 合同期满未续期: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政府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 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政府经批准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基础设施报废: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政府可无偿收回其占用的国有土地。

3)征收程序与要求

政府在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时,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拟定征收方案、公告与征求意见、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落实等,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补偿归谁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三、国有土地征用有补偿吗?

国有土地征用有补偿,国有土地征收应当是按照公平的原则补偿,《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二是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补偿制度更为模糊,只是简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未对补偿办法和补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何为“适当”没有判断的标准。

3、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那么如何判断“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的价值,只有对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这种价值评估必然体现土地市场的价值;

但是如何对“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程序上的任何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了解释,第11条规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是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其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均为市场价值,即“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最后,强调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房屋的价值更多的体现是土地的价值,如果土地价值不按市场价值确定的话,整个房产的价值无法表现为市场价值,更不能保证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基本补偿原则。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理的行政案件。

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某公司749。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五指山宏建客运有限公司与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命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命令案件,原告宏建公司诉称,其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认定被告向原告作出的五土资函2018]71号《关于收回五指山市宏建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18-1地块用地的告知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给予撤销。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8年3月被告在没有跟原告协商解决好土地补偿的情况下,将原告水满乡农贸市场面积4955平方米的五国用(2002)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2969平方米(含4.45亩),编号为WZSJS-2018-1强制无偿收回,交付给五指山市水满乡政府使用,并向原告发出《关于收回五指山市宏建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18-1地块用地的告知函》,在告知函中没有告知原告对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权利、期限及复议机关。

确认被告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告五指山宏建客运有限公司作出的五土资函2018]71号《关于收回五指山市宏建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18-1地块用地的告知函》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有补偿吗,政府可以无偿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有补偿吗怎么算,国有土地征用土地补偿的范围

内容投稿:平南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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