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最高法对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规定主要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条件、限制及特殊情况处理。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执行条件
1.合法权属证明: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前提是,该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具备明确的权属凭证,如合法的承包合同、审批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
2. 义务未履行:被执行人需满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或其他给付义务未履行,且具备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3. 合规性审查:执行过程需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与法律规定,确保土地使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执行限制
1. 土地性质约束:
▷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与社会保障功能,流转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执行时受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 农用地:仅限于农业生产,禁止非法转为非农业建设,执行中需严格维护耕地保护制度。
2.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意见:执行前需考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若其有合理反对理由,法院需谨慎处理。
3)特殊情况处理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获本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同意后,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灵活使用,执行时需遵循土地管理程序。
2. 房屋征收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若未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需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一定倍数。
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及青苗进行补偿。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按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徐某某、徐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阻止原告在自己管理使用范围内的宅基上建房;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原告的宅基是于1994年9月1日经睢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河集建(徐庄)字第6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宅基宽12米,长15米,东邻大路,西邻被告,南邻胡同,北邻梁某某。
原告徐某某西有权在涉案宅基地上按照已拆旧房的原址建造新房,被告徐某某不得阻止或妨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高某某、高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合法有效;
2、被告不再阻拦原告施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高某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5月8日,原告在拆除旧房建新房时,遭到被告的阻拦,原告给被告出具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后,被告仍然不听劝阻,多次阻拦原告施工。
被告高某某不得妨害原告高某某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东西宽度范围内建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邱某某与邱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纠纷案件,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昌平区x镇x村x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
xx号)内的北房3间、西房2间归原告居住使用。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后,邱某某、邱某某为邱某某出具《土地使用更正说明》明确,x村x号院的实际权利人为邱某某。
案件受理费35元,由邱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邱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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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的,集体土地占用后怎么分配补偿金
内容投稿:尹桂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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