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名下承包土地在父母死亡后被征用,征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土地承包方式及具体情况来确定。
1.家庭承包地的情况:
▷ 若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且父母是家庭承包方的成员,征地补偿款原则上归属于该家庭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因为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地的权益属于整个家庭,不因个别家庭成员死亡而改变归属。
▷ 若户内成员全部去世,即“整户消亡”,土地应由村集体收回,此时征地补偿款可能归村集体所有,但村集体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 若土地是父母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且合同中对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
▷ 若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征地补偿款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特殊土地类型的处理:
▷ 林地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林地在承包期内,若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林地被征收时,与林木等承包权益相关的补偿款可由继承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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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的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有时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征收。
这可愁坏了不少农民朋友,他们心里犯嘀咕,这土地被征收了,到底能得到怎样的补偿呢?毕竟这关系到他们以后的生计。
接下来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的构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一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因土地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保障他们的生活,这笔费用会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农作物等的补偿,归其所有者所有。
比如,老张的承包地上种了大片的果树,征收时,果树就属于地上附着物,相应的补偿就会给到老张。
✎孙某某1与孙某某2、田某某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孙某某1、孙某某2、田某某、孙某某3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奇偏,实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知道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承包人死亡后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款也不发生继承仍归属于承包户,但本案存在的事实是:
张某某与孙某某3为一个承包户,不知道什么时候,被上诉人将张某某的土地分为独立一人户,故张某某死亡后,虽不发生继承,但不影响其权利人分割张某某应分得的收益款。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19元,由孙某某1、孙某某2、田某某、孙某某3负担。
✎姚某某1、姚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姚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原、被告共同继承父母遗产:
口粮田0.599亩,三间七架梁房屋计52500元,土地征用补偿费16397.6元,合计68897.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父母在世时将其名下的财产于1980年做了分配,原、被告赡养老人后平均分配。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1元,由原告姚某某1负担608元、被告姚某某2负担95元、被告姚某某3负担58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对王某某户名下的16397.6元征地租金,原告姚某某1、被告姚某某2、被告姚某某3分别分得4500元、7397.6元、4500元,被告姚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姚某某1、被告姚某某3各4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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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金如何征收的,土地承包费收取方案
内容投稿:苗安涵
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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