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是否需要批准了,没有政府批文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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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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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师从杨在明律师,秉持“以息诉的理念做征拆”的执业理念,专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精准掌握全国各地区补偿政策与标准,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具有强大的谈判技巧与综合斡旋能力,切实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奋斗在维权一线。

土地转让是否需要批准了,没有政府批文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一、没有政府批文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没有政府批文,土地使用权通常不可以转让,但存在特定情形下的例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一般情况:无政府批文,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前提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经依法登记,同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该条款并未直接提及政府批文,但依法登记可视为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确认形式,隐含了政府管理的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也均强调了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转让,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条款虽未直接提及政府批文,但均要求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这通常包括获得政府的相关批准或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此条款直接指出了无政府批准或违反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违法性。

2. 风险分析

▷ 对转让方而言,缺少政府批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需承担返还转让款等法律后果,且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 对受让方而言,无法保障对土地的合法权益,面临被原土地所有者或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且再次转让也会受限。

2)特定条件:存在可行性的例外情形

1.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况

▷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但这一过程通常也需要政府的批准或登记。

2. 诉讼前或争议解决前取得相关批准的情形

▷ 对于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取得政府批文的情形,如果在诉讼或争议解决前取得了相关批准,根据合同效力补正原则,该转让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需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

3)注意事项与建议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首先确保已经依法取得了政府的相关批准或登记,并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咨询专业意见

▷ 如果在转让过程中存在任何疑问或不确定因素,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谨慎评估风险

▷ 即使在特定条件下认为转让可能可行,也应全面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实际障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措施。

二、国有企业名下的土地是否可以转让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的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土地应由政府收回,由政府根据规划再考虑用地。如是个人股份制企业转让的,原划拨土地应办理出让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镇××村民委员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天城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中府国用(2015)第1××3号土地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建审批手续。

2.两被告协助原告天城公司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天城公司或原告天城公司指定的主体名下。

2015年1月28日,原告天城公司与被告三沙村委签订了协议书,明确标的土地虽已办证于被告三沙经联社名下,实际权属为原告天城公司,被告三沙村委同意以其名义按市规划部门批准方案报建,投资建设规模达到国土部门规定的可转让条件时,依法定程序向原告天城公司指定主体办理更名转让手续。

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计150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97元,合计2701元,由原告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驳回原告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民委员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天城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中府国用(2015)第1××1号土地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建审批手续。

2.两被告协助原告天城公司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天城公司或原告天城公司指定的主体名下。

2015年1月28日,原告天城公司与被告三沙村委签订了协议书,明确标的土地虽已办证于被告三沙经联社名下,实际权属为原告天城公司,被告三沙村委同意以其名义按市规划部门批准方案报建,投资建设规模达到国土部门规定的可转让条件时,依法定程序向原告天城公司指定主体办理更名转让手续。

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计100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01元,合计1903元,由原告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驳回原告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镇××村民委员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天城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中府国用(2015)第1××0号土地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建审批手续。

2.两被告协助原告天城公司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天城公司或原告天城公司指定的主体名下。

2015年1月28日,原告天城公司与被告三沙村委签订了协议书,明确标的土地虽已办证于被告三沙经联社名下,实际权属为原告天城公司,被告三沙村委同意以其名义按市规划部门批准方案报建,投资建设规模达到国土部门规定的可转让条件时,依法定程序向原告天城公司指定主体办理更名转让手续。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计122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59元,合计2286元,由原告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驳回原告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转让是否需要批准了,没有政府批文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是否需要批准了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必须审批

内容投稿:史桂泽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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