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合同无效
1. 拆迁人不具备拆迁资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若拆迁人未取得相应资格即签订拆迁合同,该合同无效。
2. 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被拆迁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人。若被拆迁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且未获得合法授权,其签订的拆迁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合同无效
1. 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若拆迁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被拆迁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该合同无效。
2. 胁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若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被拆迁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拆迁合同,该合同无效。
3. 虚假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合同无效
若拆迁合同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即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导致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拆迁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导致的合同无效
若拆迁合同存在显失公平、严重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法的可以。
法院可以根据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实施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与政府无法达成协议的,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如不服补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拆迁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一份有效的拆迁合同能保障双方的权益。
但有时候签了合同,最后却发现合同可能是无效的,这就麻烦了。
在拆迁过程中,有些合同看似没问题,实则暗藏玄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具备法律效力。
那到底哪些拆迁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主体不适格的拆迁合同
拆迁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拆迁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如果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就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比如,有个项目,拆迁方没有拿到许可证就和居民签了合同,后来居民发现后,这份合同就可能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被拆迁人方面,如果签订合同的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而是无权处分人,合同也会有问题。
比如,子女在没有得到父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拆迁人签订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就存在争议。
✎刘某某与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与原告在2005年12月25日签订的《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发展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
综上:
被告在2005年12月25日向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拆迁协议》里的内容并不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达,利用原告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原告签订了《拆迁协议》而达到在原告的住所地实施真正的商业商居混合用地的拆迁目的,被告无权代扣原告房改购房款2159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归原崇文区政府所有归区房屋管理局管理房屋并收取每月房屋租赁费用,由于:
《03判决书》证明:
被告获取的《许可证》不存在区政府的授权委托书,故:
由于没有区政府的授权委托书该项目的拆迁行为是被告企业的个人行为,被告采取欺骗手段订立格式《拆迁协议》骗取原告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实际属于商业商居混合用地性质的《拆迁协议》,被告提供的格式《拆迁协议》违反了《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第470条第(7)款,第497条第(2)款等规定,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拆迁协议》为无效协议。
本诉案件受理费2101.5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某、刘某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依法确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赔偿原告拆迁损失8253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答辩称:
原告的起诉无依据,双方是秉着诚信原则达成的买卖合同,买卖过后,原告将相关证件的原件交给了被告,且买卖后被告也缴纳了契税,双方买卖合同履行达22年之久,被告也在该房屋中居住了22年,此期间,原告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加盖,原告在22年的时间里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在拆迁利益的驱使下,又向被告主张权利,有违诚信原则。
确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签订的关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前村宅基地房屋4间(地号:
GV1-50-XXX)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255233元。
✎王某某与王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1994年5月26日签订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中拆迁面积为9.6㎡的一间房的部分无效;
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1994年工商银行总行因建设办公楼对涉案房产进行拆迁,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与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原告及产权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以王某某、王某某、所有的三间房以及借住给王某某的一间面积为9.6㎡的房产置换了XXX号以及XXX号房屋四间。
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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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房屋拆迁合同会判无效吗怎么办,拆迁合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投稿:唐涵然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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