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分家析产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拆迁固定资产的处置,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补偿内容与标准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其价值的补偿是拆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补偿金额应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同样依据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也是必须考虑的。行政事业单位因办公楼拆迁需要搬迁的,应获得相应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条例规定,也应给予相应补偿。这部分补偿旨在弥补因拆迁导致的办公中断、业务停滞等损失。
2)补偿协议与程序
1. 补偿协议的订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被征收人,应与征收部门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偿协议。
2. 补偿决定的作出:若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根据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 异议与救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根据条例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注意事项
1. 评估机构的选择与监督: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或鉴定。
2. 补偿资金的监管与使用:拆迁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3. 拆迁过程中的安全与环保:在拆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确保拆迁作业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得到满足。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拆迁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公司新搬迁办公地址,员工能否得到补偿,关键在于公司新搬迁办公地址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然此处的重大变化应当是新的办公地址比原来的办公地址距离比较远,而不包括如办公楼层,近距离的写字楼等变化,必须要是重大的变化,如当新的办公地址离旧的办公地址距离比较远时,最典型的是跨省跨市的办公场所变更等显著的增加劳动者的通勤时间、通勤成本的情形下,当然同一个城市办公场所的变化,导致劳动者通勤时间、通勤成本等显著加大,应当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员工不愿意去新的办公场所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以下补偿待遇:
一是一个月的工资,此处一个月的工资属于代通知金,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劳动者新的搬迁地址时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则不需要支付
二是每工作满一年,享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则员工享受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以补偿。
公司因搬迁而依法与员工解约的,一般不需要支付给员工赔偿金,但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是员工在公司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陈某某某和与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双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原告陈某某某诉称,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双阳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依法处理行政赔偿申请的法定职责违法;
2.判决被告双阳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陈某某某因其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
1722237元(实际数字以判决之日具体核算)。
3.关于赔偿价值认定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阳侨场96]004号《双阳华侨农场关于旧房拆迁、清退的规定》、泉某某政2005]69号《双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华侨农场归侨住房管理的补充通知》进行审查并依法废除。
原告依《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可获得房屋面积80+64=144平方米,补偿金额245400元,因被告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得到安置房屋和补偿实际金额,依法应增加赔偿补偿实际金额银行存款利息245400元*2.75%*3年=18405元.共合计263805元参照2020年1-7月同地段南益清源春晓成交均价10128元,原告购置144平方米需付1458432元。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双阳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某因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29.80元,确认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双阳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陈某某某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行为违法。
✎陈某某某与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双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原告陈某某某诉称,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双阳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依法处理行政赔偿申请的法定职责违法;
2.判决被告双阳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陈某某某因其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
5694702.66元(实际数字以判决之日具体核算)。
3.关于赔偿价值认定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阳侨场96]004号《双阳华侨农场关于旧房拆迁、清退的规定》、泉洛双政2005]69号《双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华侨农场归侨住房管理的补充通知》进行审查并依法废除。
原告依《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可获得房屋面积262.10+209.68平方米,补偿金额846665元,因被告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得到安置房屋和补偿实际金额,依法应增加赔偿补偿实际金额银行存款利息846665元*2.75%*3年=69849.86元.共合计916514.86元某某2020年1-7月同地段南益清源春晓成交均价10128元,原告购置471.78平方米需付4778187.80元。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双阳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某因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1274.50元,确认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双阳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陈某某某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行为违法。
✎苏某某、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苏某某新上诉请求:
1.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改判西城办事处给付苏某某新征迁补偿款1475703元;
2.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并改判西城企业服务中心给付苏某某新拆迁奖励593472.1元。
该补充约定已明确除原有384平方米旧办公楼外,已对《租赁合同》中“甲方原有办公生活用户拆迁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的约定变更为“其它建筑物赔偿给乙方”苏某某新与西城企业服务中心之间补偿款的分配,应以苏某某新提供的《关于苏某某新租赁西城活性炭厂用地拆迁补偿的意见》为依据,该补偿意见并未将加固坎补偿款予以扣除。
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某某新拆迁奖励296736.55元及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20日至款清结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第第二项,即: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某某新征迁补偿款1001384元及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20日至款清结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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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司办公楼拆迁员工会有补偿吗合法吗,办公室拆迁补偿
内容投稿:水兴
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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