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两年未使用是否能收回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答。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那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则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土地收回条件
1. 非农业建设用地:上述法律规定特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即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被转为非农业用途(如工业、商业等)并已经得到相关审批。
2. 连续二年未使用:若该土地在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后,连续二年没有被使用(即没有进行相应的建设活动),则触发收回条件。
3. 收回程序:满足上述条件后,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操作。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政府会将其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恢复耕种。
3)其他考虑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会综合考虑土地的使用情况、规划需求、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收回土地。如果土地上存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收回过程可能会涉及补偿和拆迁等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农村集体土地在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后,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政府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将其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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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民土地吗1、村集体没有特殊情况下不能收回农民的土地。在正常的承包期内土地属于农民自己所有,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给承租人以合理补偿。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二、宅基地国家有权收回吗国家有权收回宅基地,但并不是随意收回,比如为了建设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土地的,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或者搬迁到其他地方而不用土地的土地,村委会会向人民政府批准,然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承包期内的土地,发包方就不能收回,除非在承包期内,全家户口迁往城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时,或者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去世了,那国家就有权收回。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棠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莫某某娇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棠涌二社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莫某某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莫某某承担。
且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涉案耕地的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案涉集体用地上种植的行为,系对我国集体用地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藐视,如人民法院对其青苗款请求予以支持,无疑是助长该风气,对其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严重不公,应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但一审法院支持莫某某从中获利,对于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无疑是巨大的损害(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就是法院以合法的形式鼓励白云区的其他村民、甚至于全国的村民去霸占集体土地或其他村民丢荒的土地,从而在遇到征收时获得巨大不当利益)。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0.2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棠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负担。
✎常某某发、嘉峪关市亨通矿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常某某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合同关系,返还土地;
2.判令被告将土地恢复原状并承担所需费用;
3.被告按照4230元/年的标准继续支付租金至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
4.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转包人常某某发与承租人亨通矿业公司签订《耕地转包协议》,约定转包人自愿将位于峪泉镇嘉峪关村二组(老嘉峪关乡政府东侧)所属地界上的4.7亩耕地转包给承租人,耕地所有权归属不变,承租人对协议有效期内所约定的耕地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嘉峪关市亨通矿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租赁常某某发的位于嘉峪关市峪泉镇嘉峪关村二组(老嘉峪关乡政府东侧)所属地界上的4.7亩耕地返还常某某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崔某某某与崔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崔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土地5.46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3年,原告将承包土地中的何家坟3.84亩、老机房西1.62亩经原村委会负责人交与被告代耕,并约定原告需要时随时返还。
被告崔某某某返还原告崔某某某承包土地5.46亩【其中老机房西1.62亩(四至为东至崔文彬,西至崔某某1,南至道,北至道),何家坟3.84亩(四至为东至崔某某1,西至崔某某,南至洼地,北至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一个收获季节农作物收割完毕之日(夏收季节为6月5日、秋收季节为10月8日)起十日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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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民如何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农村土地,农村这4种人要注意了
内容投稿:张艺同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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