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若丢失了土地出让金收据,应立即采取行动,包括通知相关部门、准备必要材料、提交补办申请,并妥善保管补办文件。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如下所述:
1)立即通知相关部门
▷ 发现收据丢失后,应尽快与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部门(如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部门或财政局)取得联系,报告收据丢失的情况,并咨询具体的补办流程和要求。
2)准备必要材料
1. 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收据丢失的情况,包括丢失时间、缴纳土地出金的大致时间、项目等信息,并签字盖章(单位缴纳需加盖公章,个人缴纳可按手印)。
2. 身份证明:提供缴纳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缴纳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事实。
3)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
▷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原收据开具单位,通常是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财务科或相关业务科室。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事实。
4)获取补办收据或证明
▷ 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内部存档的缴费记录为申请人重新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据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土地出让金已缴纳。补办的收据或证明在法律效力上与原始收据相当。
5)妥善保管补办文件
▷ 一旦获得补办收据或证明,务必妥善保管,避免再次丢失。
法律分析:
1、国土部门已经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核定了土地出让金,只需要到国土部门领取非税缴费单到银行交款就可以了。2、需要申请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基层国土部门申请,要提交相关属地政府的审批同意意见,经国土部门批准,委托土地评估部门评估,然后根据市政府文件确定的缴纳比例,然后按照第一点的程序去交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在租赁土地的过程中,土地出让金与土地使用权证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性。
就以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而言,需严格遵循国务院相关法规,向具有授予权限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而对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当土地使用年限期满需要进行续期时,仍然跳不开再次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合法程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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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金丢了怎么办理,土地转让金怎么回事
内容投稿:汪语言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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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