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截留村民部分土地流转费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首先,明确的是,土地流转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接下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土地流转费的归属与分配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2. 土地流转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其分配和使用应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即需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2)村委会截留土地流转费的合法性分析
1. 若村委会截留部分土地流转费是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且用于本村公共事业建设或符合村民利益的其他用途,则此行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
2. 若村委会未经村民表决或截留费用过多,且未公开透明地使用这些费用,则可能构成对村民权益的侵害,属于违法行为。
3)相关法律依据与责任追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 若村委会截留土地流转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公开费用收支情况,并对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必要时,村民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
村委会截留村民部分土地流转费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截留行为未经村民表决或违反法律规定,则属于违法行为。村民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土地流转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法律分析:
政府是不可以强制农民土地流转的,发生政府强行流转土地行为的,农民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控告或者直接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流转土地是自愿的,政府如果想使用土地一般会选择征收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此外,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吴某某、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兴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新户镇顺兴新村村委会支付原告吴某某应得的土地流转款和滩涂承包款共计13000元(其中滩涂承包款2019年、2020年分别为4600元、4600元,小计9200元,土地流转款2019年、2020年分别为2180元、1620元,小计33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2019年至今,该村每年都进行土地流转及滩涂承包款的分配,但吴某某从没享受过此待遇,亦未收到过该款项,吴某某家人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村委会都以各种理由推辞,既不给一个合理说法,也不给落实待遇问题。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兴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2019年、2020年土地流转款、滩涂承包款共计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兴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王某某1、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明湖新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王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丁王村经济合作社给付2017年至2020年度土地流转费共计25400元;
案件受理费由丁王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事实和理由:
王某某1的祖父母及父亲王某某2一直是原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丁王村(以下简称丁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湖新村村委会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新设成立,原丁王村民委员会被吸入到明湖新村村委会,成为明湖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某1于2016年12月16日因报出生成为原丁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某1作为该村经济组织成员,一直承担着作为经济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丁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王某某1支付土地流转资金25400元,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计235.5元,由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丁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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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民土地被村委会强行流转,村民间土地流转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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