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补偿吗,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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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以及其他非典型不动产侵权相关的行政、民事纠纷,涉及私房、公房、商铺、厂房、农村宅基地、耕地等等。

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补偿吗,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一、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确定。具体如下:

1)补偿原则

▷ 适当补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 相应补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补偿内容

▷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的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按实际价值评估补偿;青苗则根据种类、生长阶段和预期收益给予补偿。

▷ 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帮助失地职工重新就业、创业或保障其基本生活。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土地使用者从事经营性活动,因土地收回导致停产停业的,应补偿其经济损失。

3)特殊情形下的补偿

▷ 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续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但此情形不涉及补偿问题。

▷ 闲置土地收回:若土地因闲置被收回,且闲置非政府原因造成,则通常不给予额外补偿;若闲置系政府原因造成,如规划调整等,则可能获得前期投入成本等相应补偿。

二、划拨土地政府收回的补偿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该按土地原用途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收回的土地是耕地的补偿费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划拨土地被收回的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在进行估价时利用基准地价法,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1、出让要支付对价,划拨免费提供。2、出让有使用期限,划拨永久使用。3、出让主要用于工商业、居住,划拨主要用于公益、政府用地、公用设施用地。4、出让地可以由出让人自主转让、抵押等。划拨地处置需要划拨机关批准,转让时还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的定义1、土地划拨:

土地划拨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土地出让: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理的行政案件。

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某公司749。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原告实际支出成本支付土地收储价款人民币18380000元(含本金、土地出让费、税费、维修加固费、拍卖佣金、利息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5月27日,被告正式书面回复原告,同意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偿收回该宗地,并对收回地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经被告委托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宗地按照工业用地的初评价为1854100元,被告要求按1854100元收回案涉地产。

被告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补偿款10628868元,并承担:

1.1000000元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2.5470000元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补偿吗,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补偿吗合法吗,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什么行政行为

内容投稿:纪清彤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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