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用集体同意吗,土地流转需要经村委会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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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用集体同意吗,土地流转需要经村委会同意吗

一、土地流转需要经村委会同意吗

土地流转是否需要经村委会同意,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不需要村委会同意的情况:

▷承包方自主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只需向发包方(村委会)备案,无需村委会事先同意。例如,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间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双方签订合同后备案即可。

▷ 非转让方式流转:若流转方式为转包、出租、互换或入股,且不涉及土地承包权根本变更,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向村委会备案后即生效,无需额外同意。

2. 需要村委会同意的情况: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时,需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并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承包关系。例如,农户将承包地完全转让给同村其他农户,需村委会审核是否符合集体利益及流转条件。

▷ 涉及土地用途变更或规划调整:若流转涉及将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如建厂),需根据《土地管理法》报经村委会同意,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特殊情形与原则:

▷ 向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若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通常需村委会同意,并可能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同时受让方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 流转原则:土地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集体土地转让合法吗

法律分析:

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基于出让的方式获得的,一般转让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集体土地流转要不要全部同意?

集体土地流转不要全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转让审批程序材料

程序:

受理——审核——报批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路某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路某某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位于茌平县冯屯镇某村王某林北节3.24亩责任田的土地补偿款194400元(60000元/亩×3.24亩)归原告所有;

2.诉讼费用由被告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24亩,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将青苗补偿费发放给种地的路某某成,2019年1月21日与路某某成就涉案土地签订《高速公路征地协议书》,路某某坡向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称其对涉案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费应归其所有,经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路某某坡诉至法院。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形式要件上,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可以要求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实质要件上,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本案中,路某某坡、路某某成于2010年即交换种植土地,双方形式要件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报发包方备案,2013年9月份与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16年4月20日确权时,也没有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实质要件上对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未进行互换,不符合成立互换的构成要件,且路某某坡为3,第十七条规定: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张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驳山头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驳山头村委会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驳山头村承包花果山合同》,判决被告张某某将承包的花果山山林土地全部返还给原告驳山头村委会;

2.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张某某将其在花果山建设的用于经营饭店的固定建筑29间房屋拆除,恢复原状。

本案中,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但需经村委会同意,且流转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法定条件,且再次流转不能超出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范围,现流转户未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经营山林栽植果树,而是建设固定建筑,破坏山林,改变了土地用途,故被告流转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驳回原告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刘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龚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承担。

综上,虽然协议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杨某某和刘某某与龚某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更符合出租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而经村委会同意的协议并非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龚某某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权,其取得的只能是出租权。

维持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龚某某给付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费16万元,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龚某某负担3000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500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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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用集体同意吗合法吗,土地流转集体应该怎样收管理费

内容投稿:范妍雨

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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