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农村土地流转并非非法行为,但其合法性取决于流转的方式、程序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流转方式的合法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表明,在符合规划和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是合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这进一步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性。
2.流转程序的合法性:
▷ 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这些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 流转合同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流转后原承包方应当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3.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 土地流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土地流转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 同时,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流转并非非法行为,但其合法性取决于流转方式、程序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不违法。同组村民是可以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期限不要超过土地承包的期限就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不一定合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当事人订立协议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或者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陈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飞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规定旨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农村房屋买卖涉及的是宅基地,宅基地本身即为建设用地,使用主体的变更并不会改变宅基地的性质,故该规定显然不能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飞负担。
✎刘某某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流转款1792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约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将土地流转后未向原告支付承包地流转款,原告多年来一直与村委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流转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无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白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某超、白某某在明知沛县敬某某镇新汽车站北、金虹大道南、钢城路东、敬某某二路西的4.09亩土地以及沛县敬某某镇金虹大道北、曹某某、吴庄南、钢城路东、吴庄地西的9.83亩土地均是耕地的情况下,以通过组织沛县敬某某镇敬某某二居委会新民三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新民三组)村民投票的方式,将上述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976万元。
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426万元继续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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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在农村土地流转违法吗怎么处理,农村土地流转违法行为
内容投稿:周文若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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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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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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