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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确实包括土地使用权。以下从法律定义、具体范围及法律依据三个维度进行详细说明:
1)财产与财产权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权作为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其范畴广泛,不仅涵盖对物的全面支配(如所有权),亦包括对物的特定利用(如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核心类型,赋予权利人对国有或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自然属于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2)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与财产权关联
1. 权利性质: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通过出让、划拨等法定方式取得,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可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实现经济利益,符合财产权的核心特征。
2. 不可移动性:土地使用权依附于土地本体,而土地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物理位置固定且无法移动。这一特性决定了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被归类为不动产范畴,进而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登记公示效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需通过法定登记程序确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用途、期限等信息具有公示公信力,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抵押等财产处分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3)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的实践体现
▷ 经济价值实现:在房地产市场中,土地使用权价值可通过地价评估单独量化。例如,城市商业用地使用权拍卖价格常高于地面建筑物价值,印证其作为独立财产的经济属性。
▷ 权属处分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附着物应一并处分。该条款反向印证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共同构成不动产整体,其财产权属性贯穿于权属流转全过程。
▷ 司法实践认可:法院审理涉及土地纠纷案件时,均将土地使用权纳入财产权范畴进行裁判。例如,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权利人可就土地使用权价值主张赔偿,体现司法对土地使用权财产属性的实质保护。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并不属于不动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财产。
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法律性质方面来看,它具备财产的属性,能够依法进行流转、抵押等处分行为。
农民可以依靠土地使用权来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从而获得经济收益,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终止等事宜都有明确的规定,目的是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要注意,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不能违反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齐华制衣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淄博齐华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6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土地占用费1300000元;
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每年按128868元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费;
3.请求判令被告淄博齐华制衣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6月22日,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受让取得位于临淄区辛化路西面积5385.23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淄国用字(2004)第E00723号,自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受让至今,淄博齐华制衣有限公司一直占有、使用该土地,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每年都向其催要占用费,但淄博齐华制衣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
被告淄博齐华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占用费1316786元,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神悦工贸有限公司、楚雄天呈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神悦工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楚雄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楚某某用(2013)字第0018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8693416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领取;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3年4月12日,被告与原告的股东神某某之签订了云南神悦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神某某之在原告公司的部分股权12000000元按15000000元转让给被告……”,并与原告股东云南翠悦商贸有限公司和神某某之签订了三方合资企业经营合同约定:
“……被告以本案诉争土地实物出资的形式认缴12000000元的出资取得原告公司12%的股权……”,同日,原告召开了包括被告公司董事长唐某某全参加的公司董事会,形成了董事会决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楚雄州商务局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批准了原告公司的此次股权转让,确认了被告对原告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2%。
案件受理费363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神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驳回原告云南神悦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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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是属于财产吗为什么,土地使用权属于资产还是所有者权益
内容投稿:戴桐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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