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主要遵循“房地一体”原则。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基本原则
1. 房随地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上的建筑物等所有权也自动转移。
2. 地随房走: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等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转移。
3. 法律同步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进一步强化了房地一体原则的法律地位。
2)特殊情形处理
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依法转让。
2.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受限,一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时,地上建筑物转让需符合规划和管理要求。
3. 独立于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若地上建筑物在土地使用权设立前已存在,或在转让后新建并有明确归属证明,则其所有权不因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自动转移。
3)合同约定与登记的重要性
1. 合同约定:当事人应通过合同详细约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事宜,包括范围、价格、交付时间等,且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1)政府划拨土地有使用权证吗
政府划拨的土地能办理土地证。
1、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书。
2、政府划拨的土地可以办理土地证。到国土局办理。
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2)国有土地转让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是什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刘某某、刘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刘某某某、刘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第一项,并改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等法律规定,“地随房走”,被上诉人将房屋转让给上诉人时,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移,房屋买卖及于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故一审认定双方对集体土地进行买卖而判决双方签订协议土地买卖部分无效,明显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某、刘某某负担。
✎廖某某、李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廖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龙门县永汉镇堤围边的土地【龙府国用总字第004895号、龙府国用字(1992)第13240200576号】及房屋(房地产权证:
0×**)归四原告所有,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及土地价格约216200元);
2.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上述房屋及土地仍登记在王某某房名下,六被告系王某某房的继承人,四原告系竞拍人李某某的继承人,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之规定,涉案土地系李某某竞买取得房屋房屋(房地产权证:
0×**)用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归李某某所有,其已身故,现四原告要求六被告协助办理该土地过户手续。
被告廖某某、王维、王映、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廖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办理位于龙门县永汉镇堤坝边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
王某某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证号:
龙府国用总字第004895号、龙府国用字(1992)第13240200576号,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号:
龙府国用(1991)第13240200576号】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相关费用由原告廖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自行负担)。
✎黄某某振、罗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黄某某振、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黄某某振、罗某某对坐落在下洋镇下洋村安定路地号“洋字1-19号”门牌99号的房屋[即《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及梯空、建筑面积共计71.15平米]享有所有权,即对该房屋和梯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即落在下洋镇下洋村安定路地号1-19号门牌99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含梯空)及其所占用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黄某某振、罗某某名下。
1995年2月19日,胡某某联将从胡某某、胡某某受让来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胡某某,胡某某联出具签订了《买卖契约》,约定: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90)字第288号”转让给胡某某永久保管并享有1994年5月13日以胡某某签字的补充契约的同等效力。
土地使用权面积按《补充契约》的约定分摊】过户登记至黄某某振、罗某某名下,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联于××镇××村××路××号××号××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含梯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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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时房屋如何处理好,转让土地房产交什么税
内容投稿:唐锦月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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