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10年,目前为律所首席督导律师。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土地流转出去了仍然可以确权。以下是详细分析:
1)土地流转与确权的基本概念
1. 土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而非承包权。
2.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确认,明确土地的归属、面积、四至等信息,是保障农户土地权益的基础。
2)流转土地确权的原则与依据
1. 确权原则:土地流转不改变原承包农户的承包主体地位和应享有的权利。确权仍以原承包农户为基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流转原则,包括依法、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等。
2. 确权依据:以农户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基础,即使土地已流转,相关部门仍会按规定对原承包农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不同流转方式下的确权处理
1. 转包与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变,确权仍对原承包农户进行。流转双方可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但这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确权归属。
2. 转让: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转让后,新的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土地承包关系终止。新的受让方将获得确权。
3. 互换:承包方之间可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各自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需对互换后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变更登记,并按照新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
土地确权后也不可以转让。因为公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是不可以买卖土地的
土地始终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即使是确权后的土地也不可以买卖,不过确土地确权后承包权可以继承。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1、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2、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3、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二、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法定条件。
若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给他人,在确权时,应依据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由受让方进行确权登记。转让双方需携带转让协议、身份证明等文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受让方。
若转让不合法,比如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等,转让行为可能无效。此时,原土地使用者仍为合法权利人,应按原登记情况确权。
若因此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定转让效力及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郭某某与郭某某有、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郭某某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郭某某贺具有争议1.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
2、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1.4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赔偿1.4公顷土地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承包收益30000元。
1998年二轮土地发包时,原告一家在外地打工,村上将原告家三口人的地分到被告家合同上,与被告家一个土地合同,2018年土地确权后原告家三口人土地确权到被告家确权证上,被告一家在二轮土地发包后一直经营管理原告家土地至2019年冬,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1.4公顷承包经营权并索要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土地承包收益,2020年3月经扶余市永平乡永平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原告郭某某贺与被告郭某某有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将确权到郭某某名下的1.4公顷土地分出给原告经营管理,原告在2020年经营一年后欲将以上1.4公顷土地对外流转,被告一家不同意原告对外转包并明确阻止,对外宣传涉案1.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系被告所有,这样导致以上涉案土地流转失败。
郭某某贺有自己分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郭某某贺负担225元,由郭某某有和刘某某负担50元。
✎林某某、长春市亿加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流转的1.82公顷农村土地享有土地经营权(地块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宋家村宋家大院二社北洼地,被告承包的5.64公顷土地中相邻张某某北端1.82公顷);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2月,原、被告及赵某某三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三方联合租赁土地协议书》,约定:
三方共同出资133.72万元租赁朝阳区富锋镇宋家村宋家大院二社北洼地5.64公顷土地(耕地补偿每平米23.71元),由被告亿加亿公司为代表,与宋家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承包地南端2公顷由张某某使用(赵某某签的张某某的名),相邻张某某北端1.82公顷由原告使用,相邻原告北端1.82公顷由被告使用,使用年限为30年,三方对各自用地有独立的使用和出让权,经协商也可以共同使用或联合出让。
确认原告林某某对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宋家村宋家大院二社北洼地(东至七十七中学地边、西至张某某院墙、南至张某某地、北至沟)1.82公顷土地享有土地经营权,案件受理费7,774.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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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还可以确权吗现在,土地转让以后还能再要回来吗
内容投稿:郑乐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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