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已交完但没有完成征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下从政府、受让方及法律途径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1. 核实情况与催告
▷ 政府相关部门(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中心)应首先核实土地出让金是否已全额缴纳,并确认未完成征收的具体原因。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征收未完成,应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受让方在合理期限内配合完成征收工作。
2. 依据合同与法规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出让金已交完,但受让方未履行配合征收义务,政府可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三十四条,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虽然此条直接针对的是未缴纳出让金的情况,但可类比适用于受让方未履行配合征收义务导致的违约情形,政府可要求受让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3. 解除合同与收回土地
▷ 若经催告后,受让方仍不履行配合征收义务,政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为由,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2)受让方应采取的措施
1. 积极沟通与配合
▷ 受让方应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未完成征收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配合政府完成征收工作。这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参与现场勘查等。
2. 承担违约责任
▷ 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征收未完成,受让方应依据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约定违约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法律途径与救济措施
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若受让方认为政府在处理未完成征收问题时的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协商与调解
▷ 在采取法律途径前,受让方与政府可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这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快速解决问题。
3. 监督与举报
▷ 若发现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未完成征收问题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受让方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分析:
土地纠纷一般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如果是土地确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土地侵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多种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
若转让方无土地处分权,且未获追认或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像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共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无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并取得证书就转让,合同无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一定比例,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未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或获批准后未办理出让手续,转让合同无效;
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同样无效。
为避免合同无效,转让方应确保有合法的土地处分权,及时支付出让金并取得权属证书。按规定完成开发投资,涉及划拨土地的要报政府审批并办理出让手续。
交易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莆田市荔城区自然资源局、莆田市恒发制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恒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荔城自然资源局立即办理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编号:
荔土让2007]042号)项下2517平方米宗地的不动产权证明;
本案的诉讼费由荔城自然资源局承担。
庭审前,恒发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
判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编号:
荔土让【2007】042号)第31条“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变更为“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以延迟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荔城自然资源局与莆田市荔城区财政局于2021年4月1日、4月30日、5月28日三次向恒发公司发函要求恒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332244元及滞纳金。
莆田市恒发制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自然资源局(原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签订的荔土让【2007】0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滞纳金的标准调整为以延迟支付款项为基数,自滞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滞纳金,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达茂联合旗自然资源局、内蒙古丰博鼎农牧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尽快缴清拖欠原告方土地出让金443625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日1‰从2021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28日为133087.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就位于百灵庙镇黄花滩绿色食品园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签订了成交确认书(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并于5月29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于三十个工作日付清土地出让金。
被告内蒙古丰博鼎农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达茂联合旗自然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44362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某某刚、武汉众城联投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周某某刚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本案产生的一审和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涉小区的地下车库截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都未完工无法正常使用,业主车无处停放,明显属于业主的生活保障设施未完工,黄陂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在回复一审法院的函中明确说明,因盘龙城管委会要求进行特事特办(业主迫在眉睫需要办证),考虑该小区地下车位未完工无法进行整体验收,所以没有对地下部分的规划进行验收,就是说地下部分未达到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的规划条件,现在属于部分达标,一审法院竟然认为地下室(车位)部分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地下部分明明属于规划的一部分,在合同约定的第9条第一款中明确约定了规划的专项验收,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报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规划了地下部分的约定条件,构成购房合同组成部分,地下停车场切实关系到每位业主的购房目的和生活需求,至今未完工未落实合同约定规划条件就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三十四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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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未完成怎么办手续,土地转让了
内容投稿:钱言婉
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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