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出让违法吗,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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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农村土地出让违法吗,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合法吗

一、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合法吗

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及土地性质、出让程序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1)合法情形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具体条件:出让行为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不合法情形

1. 集体农用地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具体情形:若村委会擅自将农用地(如耕地、林地等)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建设工厂、商品房等,则该出让行为违法。

2. 宅基地

▷ 法律依据: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受到严格限制,一般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 具体情形:村委会不得将宅基地出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房。若出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出让行为通常无效。

3. 未经法定程序

▷ 具体情形:若村委会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未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批,那么出让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二、乡政府有权处理村集体土地吗

法律分析:

不能。

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

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

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不属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会违法吗

在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已经明确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或国有的土地进行转让操作。

这就要求在转让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步骤。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长春市朝阳区永某某镇长岭子村民委员会、汤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永某某镇长岭子村委会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由汤某某负担。

一审法院避重就轻将案涉土地认定为建设用地,并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扩大化解释并认为现行法律未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建设用地从事农业建设作出限制性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00元,由长春市朝阳区永某某镇长岭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民委员会与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周营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腾退占用的土地;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2年10月31日,周营村村委会与高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104国道北侧地号为M-19-(4)-4的土地50亩的使用权转让给高某某用于仓储地,约定租赁期限为35年,转让总价为1050000元。

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民委员会腾退占用的土地,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563元(已交纳),由被告高某某负担35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钟某某、武平县岩前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钟某某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钟某某发与三河村委会在2011年10月1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书》有效;

2.判决三河村委会履行《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的第二款义务即对该协议书约定的土地的林地使用审批向有关部门报批,并在申请环评的申请书上盖章;

3.要求三河村委会履行《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的第三款“乙方在该地投资办厂,必须符合上级部门的环保要求,不能影响当地村民的生存生活,否则村民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七款“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解决办厂时涉及的土地纠纷,以及供电、供水、道路等方面工作,其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河村委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16日,钟某某发(乙方)与三河村委会(甲方)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

甲方提供本村五马过桥荒地一块供乙方建厂使用,其界址东至钟某某垄地,西至路,南至上钟某某家的路为界,北至钟某某发石灰窑小房子后山窝为界(从上钟某某家路往北100米范围)。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钟某某发负担,驳回钟某某发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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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出让违法吗现在,农村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内容投稿:贺乐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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