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可以转让土地吗,个人名下的国有土地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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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可以转让土地吗,个人名下的国有土地可以转让吗

一、个人名下的国有土地可以转让吗

个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同时指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相关事项,包括转让条件、程序等。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列出了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情形,如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2)转让条件

1. 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必须是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满足投资开发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 权属清晰无争议: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法律限制。

4. 履行法定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转让程序

1. 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双方需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签订后,双方需到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合法变更到受让人名下。

二、强制执行中债务可以转让吗

强制执行期间债务能转让,但是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受让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黎某某与彭某某、信宜市环东路建设开发项目办公室、信宜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黎某某在原审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个月内将位于信宜市×××××坡山塘一队8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信宜市2001建字第5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80000元)的使用权人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也已经将土地交付给原告,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但从2007年9月29日至今,被告以各种原因拖延,导致案涉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应在一个月内将位于信宜市×××××坡山塘一队8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信宜市2001建字第5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且过户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限被告彭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黎某某办理位于信宜市×××××坡山塘一队、信宜市2001建字第5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80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手续,位于信宜市×××××坡山塘一队、信宜市2001建字第5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80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原告黎某某所有。

✎刘某某与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给原告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我与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的房产以3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合同签订后,我向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的子公司被告龙人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08年被告给我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证,我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调度站、商用房1-3层(建筑面积1517.87㎡)房屋占用的862.31㎡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刘某某名下,原告刘某某负有配合的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期可以转让土地吗,个人名下的国有土地可以转让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执行期可以转让土地吗怎么办,执行期间可以转移财产吗

内容投稿:董雪芮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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