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可以的,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基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2)入股条件
1. 土地使用权类型:需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未经法定程序转化前,一般不得直接作价入股。
2. 合法性要求:土地使用权必须合法取得,无争议,且已缴纳相关税费。
3. 评估作价:土地使用权需经专业机构评估作价,确保价值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入股程序
1. 审批程序:若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需先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将其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2. 签订合同:土地使用者需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涉及划拨土地转化),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变更登记:完成出让手续后,需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无争议性。
4. 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需写入公司章程,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法律分析:
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可以的。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刘某某、侯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侯某某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将临国用(1999)第2××4号出让土地163.4平方米及该地块附属建筑过户到原告刘某某名下;
2.诉讼费用由被告侯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5月8日,原告刘某某、被告侯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侯某某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临朐县沂山镇镇区(原大关镇镇区)临国用1999第28014号出让土地163.4平方米以及该地块附属建筑转让给原告刘某某。
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将记载于被告侯某某名下面积为16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1999)第2××4号〕转移登记至原告刘某某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蒋某某、曾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蒋某某、曾某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到册亨县自然资源局将册亨县秧坝镇小城区农贸市场第8号宗地(秧国用(2013)第××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给原告;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地基转让合同》,流转涉案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从2015年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土地过户事宜,被告均借口推辞、拒绝,甚至将原告的微信、电话拉入黑名单,拒不配合,由于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地基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至今未予办理。
由本诉被告岑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本诉原告蒋某某、曾某某到册亨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册亨县宗地(秧国用(2013)第××号、图号为:
0-48-116-(22))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给本诉原告蒋某某、曾某某,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反诉原告岑某某、陈某某承担(已缴纳)。
✎雷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
一审引用《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来处理经县级人民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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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入股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怎么做账
内容投稿:苏月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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